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具体流程为:
1.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载明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事实与理由)之后,人民法院应对受案情况进行审查,如果情况紧迫,无论任何理由均应于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四十八小时之内依法作出裁决。
2.在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方面,人民法院有权要求依据该裁定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若申请人未能按时履行此义务,法院可直接裁定驳回其财产保全申请。
3.在人民法院受理并审查财产保全申请之后,应在五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准许申请的裁定;同时,对于申请过程中涉及到的担保问题亦应在提供担保并缴纳担保费用后的五个工作日之内据此作出裁定;而在取得已经批准的财产保全裁定之后,还需在五天之内开始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实现保全目的。
4.倘若被保全方试图寻求保全措施的终止或者解除,该请求应由人民法院审查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决定。
5.此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申请财产保全有误且导致被申请人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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