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破产程序违法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3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其中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实行的是受理开始主义,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提出破产申请为标志而是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为标志。因此,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被执行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时,在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发出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执行机构即可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中止执行。
司法实践中,有时执行机构所在的法院和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不是同一个法院,执行机构所在的法院往往不会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待了解后,可能破产案件刚刚受理;也可能破产程序中止,也可能会宣告破产,还可能破产程序已终结;这些都是有可能的。笔者以为,执行机构应当按照破产案件进展的程序做出相应的处理。对法院刚刚受理破产案件和对破产程序中止的这两种情形,应依据《民诉意见》第244条、《执行规定》第102条规定、《民诉法》第23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中止执行;对宣告破产的,应依据《执行规定》第105条、《民诉法》第235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执行;对破产程序已终结的,应依前叙述的四类终结事由的三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二、公司破产程序是什么
1、成立清算组
法院要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
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终结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三、破产程序终结原因有哪些
(1)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这时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2)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这时,应由清算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终结,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宣告终结。
(3)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从而达到破产程序的实施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由破产清算组织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两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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