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铁路局劳动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①劳动合同期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
②工作内容。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任务。
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④劳动报酬。
⑤劳动纪律。
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二、《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有关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的规定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因铁路运输、施工和工业生产需要,经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职工在合同期限内,因工作需要,在铁路用人单位之间或同一用人单位的不同基层单位之间变换工作的,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在同一基层单位变换工作岗位的,不需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只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临时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生产任务变化,经用人单位与临时工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予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不履行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教育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3、发生重大、严重路风事件或多次发生一般路风事件屡教不改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行车重大事故、重大职工死亡事故、路外重大伤亡事故之一的,或造成行车大事故,情节严重的;
5、严重失职、渎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情节严重的;
6、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经用人单位教育受到处分后,仍不改正错误的;
7、因工作需要,在铁路用人单位之间调整其工作岗位(工种),或受用人单位派遣从事其它临时性工作(如抢险救灾等),拒不服从调整或派遣的;
8、有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收容戒毒的;
9、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
10、被除名、开除、辞退、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在内部待岗期间,经教育、培训仍不符合上岗条件或未改正错误、或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力所能及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除本办法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外,各铁路局、工程局、工厂还可根据《劳动法》及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按照严格管理的原则,与劳动者约定其他解除劳动合同条款。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再录用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基层单位出现分立或合并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或新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三条的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工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如工会提出异议,应复议后再做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经有关部门认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铁道部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并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二十八条职工担任重要生产、科研工作,任务未完成的,本人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临时工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上签章。被认定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本人不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注明解除原因。劳动合同解除后,应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与所属基层单位的职工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可委托代理人执行,但应在书面委托书中明确受委托人的权限。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双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二),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书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好了,关于铁路局劳动合同详细的内容都在这里,虽然字数有点多,耐心的看完对自己有好处,就知道合同里有哪些必要的条件以及所需要给付给职工的福利待遇,也包括的薪资问题,个人发展的空间,再针对自己的情况适当的选择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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