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属实,在一年内,可以要求法院撤销。
如果合同仅约定违约赔偿金数额,那就只能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如果约定了违约要支付可得利益损失,那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如果都没有约定,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可得利益要求,但法院不一定会判赔,可能只会适当的补偿一部分。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可见胁迫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1)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所谓将要发生的损害是指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信用等方面的损害,例如以将要谋害对方相威胁,或以将要告发对方私生活中不轨行为相威胁,迫使对方订约。损害既可以是危及受胁迫者本人,也可以危及受胁迫者的家庭成员、亲属朋友等。当然,将来发生的损害必须是受胁迫者可以相信将要发生的情况,并足以使受胁迫者感到恐怖、害怕。如果一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损害的威胁是毫无根据、根本是不可能发生的,受胁迫者根本不相信,也就不会使受胁迫者感到恐怖,从而不构成胁迫。但只要有受胁迫者在当时情况下相信损害将要发生,就可以构成胁迫。
(2)胁迫者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也就是说胁迫者通过实施某种不法行为,形成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损害或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订立合同,如对对方施加暴力(殴打、肉体折磨、拘禁等),或散布谣言、毁人名誉、毁损房屋等。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所谓胁迫的故意,首先是指胁迫者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造成受胁迫者心理上的恐怖而故意进行威胁;其次,胁迫者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者作出某种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胁迫的故意并不包括胁迫者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自己获得某种利益,牟利只是其动机问题。正是因为胁迫者具有胁迫的故意,因此其过错程度是较大的。
第二,胁迫者实施了胁迫行为。如前所述,胁迫行为包括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或直接施加损害威胁他人。胁迫者既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造成损害相威胁,也可以给法人造成损害进行要挟。胁迫并不一定以危害是否重大为要件,只要一方所表示施加的危害或者正在施加的危害足以使对方感到恐惧,就可以构成胁迫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因胁迫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实施的,所以确定胁迫行为是否构成,应当以特定的受害人而不是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感到恐惧为标准来加以判断。即使一般人不感到恐惧,而受害人感到恐惧,亦可构成胁迫。胁迫行为通常是在合同订立时为强制对方订立合同而实施的。在合同订立以后,一方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变更或解除合同也可构成胁迫。如果胁迫的目的并不在于迫使对方订立合同,则此种行为将构成侵权或其他非法行为,而不产生胁迫订立合同的问题。
第三,受胁迫者因胁迫而订立了合同。也就是说由于一方实施胁迫行为使另一方心理上产生恐惧,即因为面临损害或将要面临损害,而产生一种恐怖和惧怕心理,在此种心理状态的支配下,受胁迫人被迫订立了合同。由于受胁迫人是在受到恐吓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因此其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不过,如果胁迫一方的胁迫行为并未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或者即使产生了恐惧,但没有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则不能认为胁迫行为与被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
第四,胁迫行为是非法的。胁迫行为给对方施加了一种强制和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一方有合法的根据对另一方施加某种压力,则不构成胁迫。另外,合同订立以后,一方拒不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将要提起诉讼等合法手段向对方施加压力,要求其履行合同,也不构成胁迫。
从主观方面看,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行为人多具有逞强耍横、强逞威风的动机。敲诈勒索罪属于侵财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刑事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多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动机。可见,即使行为人强拿硬要,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并非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决定性内驱力。
从客观方面来看,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行为人当场实施的暴力行为,尚未达到对被害人心理强制的程度。敲诈勒索罪在客观上须符合特定的行为构造,即行为人实施威胁、胁迫——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其中的胁迫行为包含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行为,且行为人的行为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产。而在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中,“强拿”本身也有使用轻微暴力行为或以暴力相威胁之意。但是两者暴力程度是有区别的,敲诈勒索的暴力程度要明显高于寻衅滋事,即具备使被害人屈从的可能性;且敲诈勒索罪通常是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而并非直接施暴。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则通常表现为当面使用暴力胁迫,
当面劫财,遇有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从侵犯的法益来看,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行为人的行为主要侵害的是“公共秩序”。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犯罪,其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权。而“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又侵犯社会公共秩序,但其侵犯的法益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会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应当从一般社会大众的情感出发,按照一般社会大众的观念进行评判。如果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后,不会扰乱特定区域的正常运转和该区域人群的正常活动,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不宜评价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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