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03:10:30 363 人看过

国有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通过并公布的一项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暂行规定,已经于2019年7月24日失效了。国有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流程主要包括拟制处置方案、对土地进行评估并审判方案、通过方案后签订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三大步骤。

一、国有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是指国家土地管理局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而制定的规定。自2019年7月24日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二、国有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流程

国有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流程具体如下:

1.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或企业隶属单位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2.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地价评估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和审批。

3.签订合同与变更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批准后,企业根据处置的不同方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三、国有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保留的情形

国有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如下情形的,经批准可以保留:

1.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2.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3.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

4.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前款第2、3、4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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