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尾乘客受伤怎么赔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12 16:29:09 326 人看过

一、被追尾乘客受伤怎么赔偿

您好!关于车辆追尾导致人员伤亡的赔偿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您需要承担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失,例如被毁坏的车辆零部件或者其他相关物品。

其次,如果由于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应急处置处理后仍需要进一步诊疗,那么后续的治疗费用以及其他医疗开销都将包括在费用内,我们会根据您的伤势预估计算出可能产生的数额。

另外,在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看护费用,请注意,根据当前的强制保险政策,看护费用每天最多只能申请1200元,报销起点为30天,如果超出这个范围,您可以通过其他保险来寻求赔偿。

作为现代驾驶员,我们必须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第一,驾驶机动车前务必查验驾驶证与行驶证是否齐全;

第二,严禁以任何方式将驾驶证转让、转借或是涂改;

第三,如果有朋友请求驾驶您的车辆,也请先确认对方有无相应驾照资质;

第四,如发现车辆与驾驶证上载明的车辆不符,切勿冒险驾驶;

第五,如果机动车驾驶证已过有效期或未通过年度审核,应立即停止驾驶机动车辆;

第六,考虑到安全因素,饮酒后立即停止驾车;

最后,如果发现车辆安全设施不全,存在机械故障,千万不能驾驶此类车辆超速行驶。

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被追尾对方全责是否应该赔偿折旧费

从法律角度来看,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中并没有“车辆折旧费”这一赔偿项目。

司法实践中,2016年3月14日最高法院关于折旧费是否赔偿问题做了答复,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少数极端特殊情况下适当赔偿。

经过交管部门认定,对方全责,无责方可以向全责方索赔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

1、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车辆修理费、车辆施救费、车载物品损失费,如果车被撞之后损害严重无法修复,还可以索赔重置费。间接损失包括,如果你是开车上下班,车辆被撞后无法使用,对方需要赔偿替代交通费,如果你是开车从事营运活动,车辆被撞后无法使用,对方需要赔偿停运损失费。

但财产损失里是不包括车辆折旧费的,只有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停在4S店未出售的新车被撞坏了,此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折旧费。

2、人身损失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受伤甚至死亡,就可以向对方索赔人身损失费。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如果致人残疾,可以索赔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以及后续的治疗费,如果致人死亡,则可以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给受害者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n(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n(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n(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n(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n(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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