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隐名股东,隐名股东(实际投资者)有权转让股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1:33:19 340 人看过

如何认定隐名股东的身份,隐名股东是否有权转让股权,隐名股东是否会被认定为实际投资者,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协议效力。它不仅是隐名股东对显性股东进行约束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人民法院的规定,如果双方不同意隐名股东为股东或承担投资风险,且隐名股东不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或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不确认双方的隐名投资关系,但作为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二)不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在实践中,有些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负责,而有些则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的权利。由于公司的法人性质,公司其他股东有权知道投资者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行使股东的权利,是公司和其他股东知道并认可隐名投资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法院将隐名股东是否真正参与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3)没有违法行为

中国法律法规对某些行业和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例如,外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一些人采取匿名投资的形式参与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隐名股东向法院提起确认诉讼,法院将不予承认。无论是隐名股东还是显性股东,都将承担更大的风险。2。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是否有权转让其股权,是指为逃避法律或者其他原因,以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为他人出资人的出资人,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在《公司法解释三》中,隐名股东称为实际投资者,名义投资者称为名义股东。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以其名义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以认定为无权处分。也就是说,隐名股东(实际投资者)是有权处分股权、有权转让股权的人。如果是隐名投资者转让股权,首先要确定其是否具有股东身份,确定方法和依据如上所述;不具有股东身份的,转让合同无效;具有股东身份的,需要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受让人继续隐名的,需要与明显股东建立关系;受让人需要指名的,隐名股东需要成为指名股东,然后完成转让。

如果明显股东转让股权,则需要在保护实际投资者的财产权益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之间做出选择。张胜律师认为,这里的重点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只要第三方没有恶意转让股权,实际投资者的损失就应由大股东承担。(1)作为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如果转让方持有的部分股权(工商登记在册的股权)实际上属于隐名股东,则转让方实际上无权处分隐名股东的股权,因此,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未经隐名股东授权,工商登记在册的股权不得作为转让股权出售,否则,将埋下纠纷的种子。隐名股东不同意转让其自有股权的,转让人可以转让其真实出资形成的股权。

上述情况是转让方作为著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代理持股关系。如果没有,那就更麻烦了。比如,在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出现了职工投资入股的情况。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为办理工商登记,职工出资集中在少数人(记名股东)名下。这些人只知道自己的出资额加上职工出资的总股数,却不知道哪些职工的股权是自己拥有的,也就是说,“只有钱,没有人”。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找到足够的员工进行投资,理清委托投资关系。只有在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代理持股协议等)后,“干净”的股权才能转让。(二)作为受让人,受让人不是标的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工商登记中显示的股东可以在善意第三人的观点下信赖。因此,在受让方不是目标公司股东的情况下,无需考虑转让方背后是否有隐名股东(其实也很难查清),直接与明显股东身份的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商业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发生纠纷,也与受让方无关,即转让方与隐名股东之间的纠纷。

B.受让人和转让人都是目标公司的股东。

当受让人和转让人都是标的公司的股东,且转让人背后有隐名股东时,受让人能否对隐名股东进行工商登记备案,无法一概而论。

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隐名股东是标的公司的知名事物,如职工股的情况,则受让人不能以工商登记对抗。许多人可能有这样的认识:工商登记在册的股东是法定股东。这个说法有问题。股权来源于出资,而不是工商登记。工商登记的功能只是公示对抗。因此,法律上真正的股东是实际投资者。当然,他只能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上述情况下,受让人转让股份时必须考虑隐名股东的意愿。隐名股东不表达意愿的,不得转让隐名股东的股份。

如果隐名股东是“大银”,即他不参与股东大会的管理,也不说自己是投资者的身份,那么受让人就不能知道有隐名股东,那么受让人也可以忽略隐名股东的存在。当然,在实际交易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以上只是列举一些典型案例,比较具体的问题,具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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