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心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15:50:39 332 人看过

原告:倪*璐,女,21岁,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王-颖,女,22岁,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昌、董事长。

原告倪*璐、王-颖因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以下称国贸中心)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倪*璐、王-颖诉称:原告在被告下属的**超级市场购物时,被告的两个男服务员怀疑原告偷拿了市场的东西,并迫使原告解开衣扣、打开手提包让其检查。被告的工作人员这种行为,侮辱了原告的人格,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款,并对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被告国贸中心辩称:被告下属的**超级市场规定,市场工作人员有权在收银处检查顾客带进店内的包、袋,该规定以公告形式张贴在市场的入口处,原告进入市场购物,应视为自愿接受该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只有侵权人当众实施侵害行为,使公众对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时,才能认为是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被告的工作人员只是在市场内部查看了二原告的提包,询问是否未付款拿了货物,丝毫没有降低公众对二原告的社会评价,因而不构成对二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认为名誉权受到侵害,只是二原告的自我感觉,并非本案事实。因此,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国贸中心下属的**超级市场,采用开架售货方式,允许进店的顾客自带包、袋,并在市场门口贴的公告称:"收银员受公司指示,对贵客带入铺内之袋(包括胶袋)作必须查看,请将袋打开给收银员过目。"

1991年12月23日下午5时许,原告倪*璐、王-颖进入**超级市场购物,在糖果柜台前停留观看后,又到其他货位选购了一个像架,到收银处交款后走出市场大门。二原告走出大门外五、六米处时,被从市场内追出的理货员傅-斌和高*勇叫住。傅、高二人问:"小姐,你们有没有将没交费的东西带出商场?"二原告答:"没拿。"傅、高二人不相信,仍追问:"拿没拿?到底拿没拿?"二原告仍答:"没拿,就是没拿。"傅、高二人将二原告带到市场门口,指着墙上的公告说:"我们有权检查你们的提包"。然后把二原告带进市场办公室。在这里,女职员何-静也参加了对二原告的追问。在再三追问下,原告倪*璐流下了眼泪,原告王-颖打开自己的手提包、解开外衣扣和摘下帽子让3名职员查看。3名职员没有查到任何属于市场所有的东西,傅-斌只得表示:"我是听一位顾客说你们拿了东西,对不起,你们可以走了。"二原告想找市场经理说理,得到的答复是:"经理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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