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属于共同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在没有获得对方的同意时,不能随意的处置,否则若是使用共同财产之后,不能得到夫妻另一方的认可,此时使用的不能被当作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想要向别人借款的,若是在夫妻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形下借的,此时也不能算作是故意债务。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会有个人债务吗
要明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该债务不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该债务无论如何是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除非该债务是发生在夫妻关系产生之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个时候的婚前债务可以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二)该债务是由夫妻一方对外明确以自己个人的名义所借,并且在债务发生时第三人明确知道该债务是个人债务。
(三)该债务应由借款人的个人财产承担还款责任,而不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承担还款责任。因为该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所以理应不能由另一方的财产偿还,即使起诉到法院,作为个人债务也只能执行由债务人的个人财产,不能涉及夫妻关系中另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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