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内容是怎样的
1、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2、相邻关系的特征和适用条件
相邻权不是独立的物权,只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属于所有权的范畴。相邻权如前所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那么相邻权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相邻权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日益复杂。相邻权的客体我国学界存在争议,大致分为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相邻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本身,另一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所实施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我们认为,相邻权因其种类的不同客体也有所不同。若是相邻不动产权属不明,则相邻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本身。但大多数的相邻权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所体现的不动产的权益。根据以上相邻权的特征,笔者认为,相邻权只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且一方在行使不动产权利的过程中需要扩张权利,另一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相应便利,如果因扩张权利给他方造成妨害或损害的,扩张方应当适当给予补偿。
二、相邻关系的种类
1、因土地或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土地或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包括相邻土地或宅基地的通行关系和相邻土地或宅基地的利用关系。
关于相邻土地或宅基地的通行关系,《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例如甲的土地在乙的土地的包围之中,甲如果想到达自己的土地进行耕作就必须通过乙的土地,根据相邻关系的相关规定,应当允许甲通过乙的土地,如果甲在行使通行权的过程中给乙造成了损失应当对乙给予相应的赔偿。
2、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在相邻用水方面,在我国,由于法律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在取水用水方面,对国家所有的水资源采取水资源行政许可制度,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在相邻排水方面,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向低地排水的权利,同时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高地的排水承担相应的忍受义务。但因自然水流和人工水流而有所不同,自然水流,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对人工水流,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4、因通风、采光和日照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随着现代都市的高层建筑越来越普及,为保证居民的居住质量,相邻各方在修建建筑物时应当与相邻他方的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害相邻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如果相邻一方修建的建筑物影响了相邻他方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即构成妨害,受妨害方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妨害方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
5、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现代社会人们对生活的质量越来越重视,而环境对人们的生活质量在很大程度上起了决定作用,这就引起了广大民众对环保的重视。对排污相邻关系的规定是对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
三、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注意如下原则:
1、兼顾各方利益,互相团结
相邻关系是为了协调相邻不动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冲突,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各方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应当相互协作、互谅互让、兼顾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时也应当适用此种原则加以解决。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当本着充分利用资源,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及和谐社会的全面构建。
3、公平合理
因为相邻关系的纠纷错综复杂,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时深入调查研究,以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此种纠纷。
4、法律有规定从规定,没规定,从习惯
因法律的规定毕竟有限,因此,在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时,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解决,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则应考虑历史习惯进行处理。
总之。相邻关系的界定和处理依靠法律解决是最稳妥的,因为其所涵盖的范围很广,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在发生类似的纠纷时寻找法律的庇护,《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解读相信也会越来越详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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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 ...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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