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
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建设部、国家计委);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二、需要提交材料
1、具有规划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一份,并由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
2、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一份,或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有关材料一份;
3、准确反映拟建位置与周围相互关系的现状地形图一式三份;
4、拟建方案总平面图一式三份;
5、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或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
三、办理程序与核定权限
1、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2、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3、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5、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6、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核准期限
材料提交完备后28天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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