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1 09:41:06 121 人看过

传统的复制行为不能约束他人将作品未经许可上载到网域、公开,因此立法规定了一种新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这项权利设置,著作权人获得了作品网络传播的控制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网络上载行为是侵权行为。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应受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制度、权利用尽制度等的限制。

将传统形式存留的作品上传至计算机,一定要经过一道数字化的手续。而数字化是指将作品里的所有信息在计算机中经过二进制的数字编码,然后才储存于计算机的系统中。而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1年所提出的《关于伯尔尼公约议定书的备忘录》第31条出,“公约里,翻译的概念过去和现在都针对实际语言及人类语言”,因而作品的数字化,是将人类的语言转化成计算机的语言,因此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翻译行为。并且,上传作品时,并非以计算机语言将作品上传,数字化仅系在计算机在接受上传人的指令后,将原本的作品以数字化的方式将其编码,然后使人得以在计算机中使用,而在此类过程中,作品在形式上或实质上皆未有所改变,因此应该将数字化这个过程视为复制行为。而复制权是著作权人最能体现其著作权利益的一项权利,是属于著作权人的专属权利,只有在经过著作权人之认可才得以复制。正如前述,将作品上传至计算机系属复制行为,这么便牵涉到著作权里复制权问题。当个人将其所拥有的他人作品上传至计算机,虽属复制行为,但应属于个人保存或使用,属于其对该作品所有权合理使用,系属法律所允许范围内的使用。但若个人将已上传至计算机之作品档案从网络传送至他人的计算机中,使得他人也能拥有一份完全相同的作品档案,如此一来该行为也构成另一个复制行为。而复制行为的行为人应是上传档案的人,至于被上传之人,虽然档案系储存于该计算机的硬盘内,但其本身并无积极的复制行为,除非对其上传者的行为有所参与,否则对该上传者的行为应不须负责。至于若将自己上传至计算机之作品档案开放给其它使用者,使其可以透过网络取得该档案,从复制行为的角度观之,单纯的开放档案使人得以取得该档案的行为未必会构成复制行为。如果将档案透过数字化储存于自己计算机的行为视为一种合法的复制行为,而嗣后将其开放给他人共享,因复制行为并非该使用者所为,而是下载的人有对计算机的指示才为之行为,因此纵使开放档案使他人得以下载,也仅仅只是帮助他人为复制行为,而非复制行为本身。因此传统的复制权并不能完全的规范网络上的开放共享行为,因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中,对于网络上的传输行为加以规定,使得著作权人能获得更周延的保护,在《著作权条约》(WCT)第八条中规定,著作人应享有公开传播权(RightofCommnicationtothePblic),其内容及于交互式传播及对公众提供著作(MakingAvailabletothePblic)之权利,《表演及录音物条约》(WPPT)第十条及第十四条也规定,表演人及录音物制作人应享有对公众提供其表演及录音物之权利。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也增加了著作权人“网络信息传播权”的相应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8日 05: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文章
  • 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
    一、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区别很清楚;发行权是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实践中多是提供复制件),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二者之间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凡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就绝不可能是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另外,发行行为区别于表演、广播等行为的关键意义在于,公众若欲长期、反复欣赏、阅读任何形式的作品,必须首先获得作品的复制件,或在个别情况下获得原件。即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发行权自行或许可他人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并从公众支付的价款中获得经济利益。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发行权吗著作权是保护发行权的;发行权是公开出售创作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常被认为包含在复制权之中,但实际上发行权应视为一种单独的权利,并给予著作权保护。作者不仅有复制作品的权利,而且也有权决定复制品的发行,如发行的
    2023-04-12
    441人看过
  • 网络信息传播权侵权案件的管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汪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xx,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x,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罗xx,总经理。上诉人**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国际网络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中国**广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6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
    2023-05-04
    434人看过
  • 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授权书
    著作权许可授权书广州市++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我同意授予贵司关于(请列明作品名称及其他相关信息)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授权范围如下:1.全文及所有的图;□2.封面、序、跋、目录,图幅;□3.部分内容(从到,共字,图幅);□4.影像资料完整段落,片长;□5.影像资料片段,第章节/段落,片长;□6.其它。□本授权书于作者签名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到年月日为止;□2.到本站终止服务为止。□我保证本文为原创作品,并且不涉及保密及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侵权问题。若发生以上侵权、泄密等问题,一切责任由我负责。作者签名:签名日期:
    2023-06-08
    269人看过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什么时候颁布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什么时候颁布第一条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条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四条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
    2021-10-05
    382人看过
  •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赔偿计算方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2001年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肯定了网络传播权,承认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的一种使用方式。关于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有:适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的损失或者侵权行为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计算方法和法定赔偿方法。司法实践中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赔偿计算方法一般也按照上述两种方
    2023-04-29
    321人看过
  • 2024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标准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标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标准是通过考察行为人是否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作品从而使公众成员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来判断的。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
    2024-04-02
    448人看过
  • 如何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
    信息传播发达的今天,各种侵权行为也在网络上发生,这种新形式的、在数字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有着截然不同的特征,它的特殊性造成了众多复杂的疑难案件的产生,这就导致很多当事人并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信息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如何认定成为维权的关键。传统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有侵权行为的存在、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在信息传播权侵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认定就要看其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通常来说,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1、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2、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3、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
    2023-04-30
    423人看过
  • 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渊源
    一、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
    2023-04-12
    262人看过
  • 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该如何维权
    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如何维权权利人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权利人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相关链接。同时权利人需要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这里的通知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2、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纶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上述通知书发出后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其链接,并同时将该通知书转送提供涉嫌侵权内容的服务对象,无法转送的要将通知书内容在网络上予以公告。此种情况下,如果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删除涉嫌侵权
    2023-06-13
    123人看过
  • 私人影院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吗
    律师解答:是的。私人影院使用网络信息传播平台侵权,该行为侵犯了电影网络信息传播版权方的权益。《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第十八条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2024-04-24
    281人看过
  • 网络传播个人信息有哪些罪
    网络传播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此罪的前提是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行为人一般情形下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024-04-23
    377人看过
  • 著作权法修改前是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下)
    二、世纪互联公司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世纪互联公司作为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ICP),对其在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应负有注意义务。本案涉及的王蒙的作品《坚硬的稀粥》,是在“小说一族”栏目中使用的。该栏目的内容是经世纪互联公司委托的“灵波小组”选择、整理而确定的,世纪互联公司完全能够决定是否将该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因此,世纪互联公司所称的其主观上无过错的主张,不能成立。另外,就本案涉及的王蒙的作品而言,不存在世纪互联公司在上诉中所称的“海量”信息的问题。世纪互联公司在使用该作品前,征得王蒙的许可,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但世纪互联公司并未依法取得王蒙的许可。世纪互联公司虽然在其网站上刊登了“本站点内容皆从网上所得,如有不妥,望来信告之”的告示,但这并不能成为其不构成侵权或免责的合法理由。因为从法律上讲,世纪互联公司在使用王蒙的作品时,应征得王蒙的许可。同样,其他小说网站刊登王蒙的作
    2023-04-23
    386人看过
  • 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如何维权
    一、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如何维权?权利人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权利人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相关链接。同时权利人需要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这里的通知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2、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纶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上述通知书发出后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其链接,并同时将该通知书转送提供涉嫌侵权内容的服务对象,无法转送的要将通知书内容在网络上予以公告。此种情况下,如果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删
    2023-04-12
    150人看过
  • 宁夏:24件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审结
    2009年6月30日、7月13日,银川晚报连续两次报道了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银川市24家网吧(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一事。记者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一系列案件已于近日全部审结。记者了解到,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新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系宁夏自治区区法院首次受理。经初步审查,所受理的24案中有3案系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作为被告,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主体资格;部分网吧(公司)存在隐名投资人及股份私下转让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易确定,案件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为做到既体现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又有利于网吧的规范经营、健康发展,在案件审理中,办案人员按照调解优先、全程调解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步骤,在当庭调解暂未奏效的情况下,继续开展调解工作,重点做被诉侵权网吧(公司)业主情绪的稳定和法律认知工作。经过不懈的努力,办案人员先后调解并执
    2023-06-05
    300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信息网络传播权(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through informationnetwork)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更多>

    • 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什么区别
      陕西在线咨询 2024-09-27
      1、根据法律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广播权”指向的是媒介主动传播作品,受众(听众、观众)必须按媒介安排时间或地点被动的接受作品的权利; 2、“信息网络传播权”指向的是媒介提供了作品,受众(听众、观众)可以自行选定时间和地点,主动地通过媒介接受作品的权利。这才是“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区别所在,与采用的传播媒介并没有直接关系。
    • 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什么意思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6-13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什么节目不能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进行传播?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6-13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视听节目:(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
    •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侵权案件中的管辖依据是什么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12
      随着移动网络的普及,大部分人成为手机的重度依赖者,所有想要知道的信息,手机上下一滑,全部知晓。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们生活方便的同时,也成为了部分人侵权的工具。那么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侵权案件中的管辖依据是什么?
    •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怎么写上诉状?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27
      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上诉请求。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