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我市丰润区的宋先生因左下肢疼痛,来到丰润区某医院就医,手术过后,一直未见好转。宋先生认为该医院的治疗行为有过错,遂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纠纷案,宋先生拿到了医疗费等55240.27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据介绍,2005年5月30日,丰润区的宋先生因左下肢肿痛到市内一家医院做了超声波检查。次日,宋先生拿着检查结果来到了丰润区某医院就医。6月2日,该医院为宋先生实施了大隐静脉高位结扎术,6月12日,伤口拆线后宋先生出院。此后宋先生感觉腿部症状较术前加重,经村医输液治疗不见好转,于是于7月16日又入住该院治疗,7月19日出院。出院后因腿部症状仍未消失,他又分别就诊于其他数家医院。
几经辗转后,宋先生认为该医院的治疗行为有过错,遂于2006年6月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诉讼过程中,根据宋先生的申请,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分析认为,医院未充分履行危险注意义务,存在医疗缺陷。其可明确的医疗缺陷参与度理论数值在15%至30%左右范围。
法院认为,宋先生因病到该医院就医,应得到有效医治,双方诉至法院后,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告的治疗行为做出了鉴定结论,该医院应在鉴定机构所确定的医疗缺陷比例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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