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与一般赔偿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2 09:10:38 74 人看过

离婚赔偿与一般赔偿区别:

1、侵害主体不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

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2、侵害行为不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

3、被害主体不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4、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不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

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

5、主观过错形式不同。离婚损害赔偿只存在普通过错;一般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可能存在混合过错、共同过错等。

6、赔偿前提不同。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

一般侵权的损害赔偿,可以在诉讼时效内随时提出,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

离婚赔偿的范围

离婚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害精神损害。一般情况下因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要求赔偿时,这类婚姻当事人应提供这类案件的有效证件。我国的人民法院按照递交的证据,对这类案件进行调查。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要求这类婚姻过错方,赔偿这类婚姻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失费用,按照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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