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请求解除次承租人抗辩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1 02:58:21 324 人看过

一、出租人请求解除次承租人抗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r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次承租人无权主张解除合同,因为民法典规定只有出租人在不知道转租的情况下,且不同意转租时,可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而次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不得随意解除。

二、出租人提前解除租地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规定,主要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租赁合同:

1、《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说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此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3、《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4、《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5、《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我国法律上对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相关情况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一般只能是承租人存在违法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但对于次承租人的合同,出租人是无权直接解除的,有异议的可以诉讼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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