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时”受伤讨健康权获赔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09:34:24 421 人看过

到饭店就餐摔伤、到超市购物被砸伤、到商场买东西受伤,日前3名顾客分别讨要健康权。法院认为,作为所有者和管理者,饭店、超市、商场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为消费者尽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均应在事故中承担相应的责任。

踏空摔成骨折咖啡店赔损失

2009年8月30日晚上,陈先生到本市一家咖啡店用餐时,错将安全通道当成了卫生间入口。由于安全通道与出口外地面有一定高度的落差,致使陈先生踏空摔伤,陈先生经诊断为右三踝骨折、右腓骨近端骨折,住院支付医疗费共计2万余元。此外,依据医嘱,陈先生从2009年9月18日休假至2010年3月。陈先生起诉要求咖啡店支付各项损失7.6万余元。

法院认为,该案属于健康权纠纷,陈先生在被告所有并管理的经营场所摔倒致伤,作为所有者和管理者,其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为原告提供安全的用餐环境。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咖啡店的安全通道门与门外地面确有较高的落差,据此被告具有一定的过错,应由咖啡店承担陈先生损失部分的70%。

货架砸着顾客超市赔六千

2009年12月19日上午7时40分左右,王女士到本市一家大型超市购物,在卖挂面的区域,一个货架被挤倒,把王女士的头部砸伤。原告当即被送到医院救治,在医院缝了五针,经医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轻型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挫裂伤,超市曾支付过部分医药费,王女士共花费医药费2000元。王女士认为超市侵害了其健康权,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6000余元。

法院认为,王女士到超市购物,超市应保护她的人身安全,现因超市的原因造成王女士人身伤害,超市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药费、误工费及交通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判决超市赔偿王女士各项费用6000余元。

绊倒老妪商场担责九成

李老太在2009年1月26日20时许,到河东区一家商场购物,购物过程中,她被平面摆放在购物通道处的一白色网状铁栅栏活动货架绊倒致伤。事发后,被告工作人员即带领李老太到医院诊治,并承担了全部医疗费。自2009年6月9日起至2009年9月1日止,李老太到医院开具5张《诊断证明书》,其内容均为:“右膝关节挫伤,休两周”。李老太称,目前其正常行走受限,阴天时伤患处有不适感。要求商场赔偿误工费和营养费16000余元。

法院认为,商场作为经营者未在合理范围内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原告本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外消费购物时,应具备自我防范保护意识,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其对自己绊倒致伤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定由商场承担原告损失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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