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监护权诉讼的规定是什么?
确认监护权诉讼的规定是对于监护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之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监护权。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二、监护人的范围是有哪些?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在当代社会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或者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因为他们会帮助被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安全,但是如果多人存在监护权,并且关于监护权不能够确认的情况之下,可以请求法院进行。
-
确认监护权如何起诉
484人看过
-
什么是监护权的确立
485人看过
-
监护权由什么剖门确认
275人看过
-
经批准监护人监护期限的明确规定是什么?
232人看过
-
什么机关确定监护人规定是什么
293人看过
-
监护人责任的诉讼主体的确定是谁
399人看过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早在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里就有关于为浪费人和精神病人设置监护的规定。但当... 更多>
-
确认唯一监护人的诉讼有什么要求?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14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是不能担任监护人的。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规定,并不只是监护人才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啊,犯罪嫌疑人(也就是本案中你的那位家人)`法定代理人(也就是你那位家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也就是你那位家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
-
什么是监护权?监护权是怎么确立的广东在线咨询 2023-05-241、监护权的确定一般是法定监护,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就属于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如果父母没有监护的能力或者去世了就应该有,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进行监护。 2、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
监护人的诉讼管辖如何确认?西藏在线咨询 2023-04-05一般而言,如果监护人系由具备监护资格的当事人的协商确定,则当事人可经过重新协商而对监护人予以变更;如果当事人对变更监护人不能达成协议,则可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在指定监护的情形,非经法定程序由原指定单位批准,当事人不能自行变更监护人。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但一方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其他对子女明显不利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剥夺其监护权,确定由另一方单独负
-
监护权由什么剖门确认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21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
确认唯一监护人诉讼应该是怎么立案的?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27在判决时均明确以《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为裁判依据,并且多数判令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却在谁为监护人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上出现不同做法,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脱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