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定了以下争议适用于人事争议范围:
1、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第二、办案规则中对人事争议申请受理条件做了明确规定:
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3、该人事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5、仲裁申请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及时裁决,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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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的仲裁有哪些条件?辽宁在线咨询 2023-10-29要先行调节过,先行调解必须是在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前提下进行,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仲裁机构就不能进行调解,而应当开庭强制裁决。而且,当事人同意调解,但经过仲裁机构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也应及时裁决,不能久拖不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