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在2002年底前完成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各项工作。道路收费治理工作由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负责指导监督和组织协调,并增补省公安厅、交通厅、建设厅为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具体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整顿道路站点的有关工作由省清理整顿路桥收费站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具体工作分工按粤府办〔2002〕10号文执行。各地要指定相应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对行动迟缓、落实不力、有令不行,情节严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下大决心,治理涉及收取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各种摊派项目。对涉及收取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各种摊派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普查。对不符合国办发〔2002〕31号文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取消;对符合规定的,要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为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公布收费项目目录基础上,实行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监督电话等公告制度。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三、采取强有力措施,全面清理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02〕31号、粤府办〔2002〕10号文的有关要求,对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设置的所有收费站(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该撤销的撤销,该合并的合并。符合条件需保留的,2002年12月底前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并实行集中公布。
四、加强对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监督和管理。除公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检查站,交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外经济组织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收费站,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外,未经国务院批准,严禁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道路上拦截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收费和罚款。
五、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各新闻单位要紧密配合此项工作,宣传国家方针政策,报道各地好的经验和作法。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2]3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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