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四条【个人保险代理人欺诈等违法行为和非法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的法律责任】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
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个人保险代理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欺诈等违法行为和非法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是此次《保险法》修订后新增加的规定。本条有二层含义:一是个人代理人以及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
(1)个人保险代理人、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2)除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3)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5)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投保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6)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7)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8)不得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9)不得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10)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11)不得泄露知悉的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上的处罚主要针对已经取得合法资格的保险从业人员,二是对于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非法从事保险个人保险代理活动的,本条第2款规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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