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时的共同财产界定范围方面,主要包含以下几点内容:
首先,是工资及奖金,以及使用这部分收入购买的各类动产与不动产。
不论生活中的任意一方是否有稳定的薪资收获,亦或是没有任何收入来源,都不会影响到他们对于这些夫妻财产的共有权。
其次,是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
无论是仅由一方还是由双方共同参与承包、租赁、股本、个体等经营活动,他们所获得的所有利润,都将被视为夫妻间共同拥有的财产。
第三点,即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收益。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如若因创作者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等知识产权而产生了相应的经济利益,那么这份收益,无论产权人身分是仅为一方或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都将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第四点,即因继承或者赠与得到的财产。
不论是从遗产中继承而来,还是接受他人的礼物馈赠,只要该财产并未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特殊说明明确归属一方,它就会自动归入夫妻共同财产之中。
第五点,便是一方独自进行投资所产生出的收益。
最后,还应当纳入考虑的范围是双方实际取得或理应得到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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