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与债权的保护方法
(一)物权的保护。传统观点认为,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所有物。
2、妨害排除请求权。当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夺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所有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3、妨害防止请求权。当所有权有受妨害之虞时,所有人对有可能造成妨害的人享有请求其防止妨害以消除危险的权利。
(二)债权的保护。对债权的保护,设有两种制度:一种是积极保护,即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当事人通过约定或法定担保来保障债权的实现;另一种是消极保护,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诉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请求债务人给予损害赔偿。
根据侵害债权的主体不同,对债权的保护不外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侵害债权时的债权保护。二是第三人侵害债权时的债权保护。
二、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一种支配权,而债权是一种典型的请求权。
2、物权是一种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
3、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4、物权一般为永久性权利,而债权为有期限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三、担保物权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1、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但一般物权是以对标的物实际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的,而担保物权则是以标的物的价值来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对于债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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