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时,管理人是会对股东出资额进行审查的,没有履行出资责任或者履行为全的,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作为破产申请主体的条件
作为破产申请的主体,适格的债权人应具备的条件为:
(一)债权人的债权是在破产申请前存在的合法债权。
债是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人是按照契约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基于合法关系产生的,是法律保护的债权。若债权人的债权是非法关系产生的,该债权就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就没有资格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二)债权人的债权是民事债权。
债权是因私法而产生的权利,有别于因公法而产生的请求权,如税务机关要求债务人缴纳税款的请求权。因此这里的债权人范围是有限制的。债权人主要有因契约产生的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人、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权人和因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权人。非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启动破产程序,债权人没有资格申请债务人破产。
(三)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或能够兑现为金钱的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或能够兑现为金钱的债权,否则不能申请债务人破产,即不能启动破产程序。如某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不为一定行为,该债权不具有金钱债权的性质,因此就不能启动破产程序。
(四)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确定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若还与债务人存在争议,处于不明确状态,债权人不能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某一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存在争议,该债权人不能启动破产程序。
(五)享有取回权的债权人除外。
取回权是指对破产管理人占有的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财产权利人享有不依破产程序取回的权利。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破产人出售或灭失时,取回权已消灭,取回权人已转化为债权人,这时债权人有权申请破产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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