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调查制度建设的里程碑
——《土地调查条例》系列解读之一
随着2008年2月7日《土地调查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土地调查事业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与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具有同样重大意义的国情国力调查,土地调查从此步入法制化建设轨道。对这一事件的历史性意义,业内人士称,这是土地调查制度建设的里程碑。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我国自1984年至1996年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于2007年7月1日部署启动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正在有序推进。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利用状况日新月异,土地调查任务越来越艰巨。人们在实践中逐步认识到,土地调查工作需要通过专门的立法进行规范。只有做到土地调查的内容、方法、组织实施、质量监控和应用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实施,才能保证土地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实现土地调查的目标。《土地调查条例》的颁布实施,无疑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基石。
通读《条例》全文,会发现其内容涵盖了土地调查的各个关键环节,制度设计严密、完整,十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总结、归纳了多年来我国土地调查实践经验,将其提升到法律层面,并实现了土地调查制度的创新。《条例》明确规定了我国土地调查的周期,每10年进行一次,每年进行变更调查;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条例》明确了调查的三项内容,即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土地条件及其变化情况;并根据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需要,强调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条例》还规定,土地调查统一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依据统一的技术规程,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作的调查基础图件。
土地调查是政策性、技术性、社会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这项工程单靠一个部门和行政之力难以有效组织实施。为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和用地者在土地调查中的责任和义务。《条例》明确,土地调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社会团体以及土地调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配合土地调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同时,《条例》还明确了调查的专业队伍要求和调查工作人员要求,今后只有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工作证的人,才具有执行调查任务的资格。我们可以看出,今后土地调查工作将不再局限于部门的技术行为,而真正成为全民参与的政府工程和社会综合系统工程。
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是土地调查的关键。《条例》在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方面作出全面、细化规定。如规范了调查成果的汇交、统计,建立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度、调查成果抽查制度及调查检查验收制度等,层层检查把关,确保调查工作质量。《条例》还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或者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条例》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也进行了约束,如果没有按规定配合土地调查工作的,将最高被处以5万元的罚款。这些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定,充分反映了土地调查的重要性,将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提升土地调查的社会地位和公众认知度,为保障土地调查成果真实准确创造社会条件。
《条例》在强化土地调查成果的应用方面,也实现了突破。过去土地调查成果的应用往往限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部,得不到社会公众认可。《条例》明确,国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制度,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从事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同时,《条例》还规定,土地调查成果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这将有效排除人为因素对土地调查工作的干扰,对防止土地调查数据杜绝弄虚作假十分有益。
土地调查是一项关系社稷民生的大事。国家能否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直接影响到土地政策乃至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如果说以往制度的缺失掣肘了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土地管理基础工作薄弱。现在《条例》的颁布实施,赋予土地调查强大的法律武器,将土地调查工作提升到更高的平台,实现了土地调查制度建设的重大突破,这必将对我国土地调查事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对此,我们拭目以待。(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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