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修改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决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17:56:33 329 人看过

一是,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规定(三)》)第十二条第一项,并作相应修改。

《决定》明确,公司成立后,相关股东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且损害公司权益,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是,废止《规定(三)》第十五条。

原《规定(三)》第十五条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可以请求该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该规定虽利于保护因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而权益受损的相关权利人,但不符合民商事立法基本理论,且对垫资的第三人苛责过重,自颁行以来屡遭诟病。

三是,决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股东出资相关纠纷案件,适用该决定。决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决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3日 12: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公司减少资本的若干法律问题
    内容提要:减少资本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减资的类型和适用的场合各异。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减资应先弥补亏损和公积金的不足,减少的资本在弥补亏损、补足公积金后的剩余部分方可向股东返还,在对债务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前禁止向股东返还资本;为保护股东利益,有限责任公司不等比例减资应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应按股份回购的程序进行。关键词:减资、债权人、股东、保护公司减少资本根据其经济目的可分为实质上减少资本和形式上减少资本两种。前者是指法律上有减少资本,同时实质上有引起公司财产减少的后果,后者是指法律上虽有减少资本的形式,然而实质上未引起公司财产的减少。(1)这两种减资方式发生在不同的场合下。实质上减少资本发生于下列情况:由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使公司资本过剩,这时再维持过量的资本,势必造成公司资本的凝滞,不利于公司资本的使用效益,适当减少公司资本会使各方受益。形式上减少资本
    2023-06-09
    453人看过
  • 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二具体有哪些
    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2014年2月17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23-06-22
    442人看过
  • 新公司法出台--企业法定主义的若干问题
    中国究竟有没有建立企业法定主义?目前没有一部法律对此进行了规定,但就我个人的看法而言,中国实际上已经建立了企业法定主义。改革开放的初期,国有企业在改制、公司股份制在试点,公司法尚未制定,我们完全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今天我们的企业立法已经基本成形,你想设立无限公司,国家工商管理登记部门没有法律依据是不会进行登记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中国实际上已经确立了企业法定主义。企业法定主义应该包含多个方面。首先,企业法定主义是企业形态的法定主义。除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也进行了修改,允许设立有限合伙。目前正在制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可以说中国企业形态的法定主义已大体成形。至于股份合作企业,原本想就其立法却被否了,理由是它并不是一个长久的形态。中国目前存在的众多的股份合作企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在给EMBA讲课的时候,有人就问我,股份合作企业能否参照公司法?股份那部分可以参
    2023-06-05
    314人看过
  • 《公证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自发布以来已实行了23年,其中许多内容已经明显不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公证法出台日渐高涨,而且已经被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笔者曾有幸参加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司法部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送审稿)的立法研讨会,有机会参与研讨《公证法》立法的一些重大问题,而对这些重大问题的正确的把握是建构先进的、适合本国国情的公证法律制度的前提,本文试图就这些重大的基础问题发表看法,以期推动我国公证立法的完善。一、公证的性质与作用公证的性质是设置公证制度的基础性问题,它从整体上决定着公证制度的建构。从世界的发展潮流看,各国大多倾向于将公证看作提供社会公信力的活动,公证的公权性正在淡化或逐渐消失。而我国一般认为公证是一种国家证明活动,公证权是国家证明权,公证机构是依照国家授权履行国家公证职能的机构。从公证的起源看,公证人源于犹太、埃及、希腊等地的法院
    2023-04-24
    409人看过
  • 公司强制清算若干法律问题刍议
    一、清算组成员的指定问题到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案件一般都是股东之间矛盾分歧意见大,因此,案件到法院,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清算组成员的制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最高院2009年的《清算纪要》进行补充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
    2023-04-04
    181人看过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若干问题探析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格被控制股东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控制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控制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控制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我国新《》确认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还有许多问题被忽视,本文就一些被忽视的特殊问题作了介绍,并分析了现有制度的缺陷,指出在适用范围、可操作性、举证责任等方面尚需完善。【关键词】有限责任揭开面纱人格否认逆向揭开适用后果完善【作者简介】杨勇军,男,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2006级法学硕士,方向:企业与公司法一、引言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两者的结合使得现代公司的投资者实现了在尽可能减少风险的前提下追逐利
    2023-06-13
    338人看过
  • 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上字[1996]28号各上市公司: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误导性信息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不正常的影响,禁止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对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通知如下:1、在公共传播媒介中有下列传闻时,上市公司有义务立即作出澄清:上市公司从未发生,也未在拟议中的事项;上市公司正在拟议中,从未公开披露过的事项。2、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前,应事先报证券交易所审查。除报送公告全文外,还应同时报送有关传闻在公共传播媒介中传播的原始证据(书面资料或音像资料,提供音像资料的,还应有其他书面旁证),并将上述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交易所有权根据《关于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职责分工及建立上市公司动态监管体系的意见》的规定做出对上市公司的澄清公告准予公布、不予
    2023-06-09
    223人看过
  • 毒品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
    毒品乃万恶之源。毒品带来的社会危害日趋严重,不仅诱发大量刑事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更严重的是影响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本文着眼于毒品犯罪司法实践,从对毒品概念的理解出发,对毒品犯罪法律适用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一、关于毒品的界定(一)毒品的含义及特征我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该法条定义指明了我国毒品的主要种类及毒品的特征。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的概念及范围存在模糊认识。笔者认为,对毒品概念的理解,应把握毒品具有成瘾性、毒害性、违法性三个特征。成瘾性是毒品的本质特征。成瘾性在医学上也称为药物依赖性或药瘾,是指由于反复使用某种药物而产生的身体或心理依赖,或二者兼而有之的状态,有的还产生耐药性。毒品能给子吸毒者产生精神清爽感、欣快感
    2023-06-11
    141人看过
  • 最高法院公布刑九时间效力问题司法解释
    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文见三版),就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作出相关规定,该《解释》于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解释》明确,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解释》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明确,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
    2023-06-11
    226人看过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2023-06-09
    353人看过
  • 拆迁公告若干问题
    房屋拆迁期限
    一、拆迁公告含义特征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我认为拆迁公告主要特征:1、拆迁公告是必须的行为,不公告拆迁程序不当;2、拆迁公告是拆迁管理部门所作的行为,拆迁人、拆迁指挥部不能代劳;3、拆迁公告内容明确具体,必须载明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4、拆迁公告以一定公开方式发布,确保被拆迁人、利害关系人能知情。二、比较拆迁公告两则:1、上海市一则拆迁公告关于中环线道路(西段)普陀区段的房屋拆迁公告拆许字[2004]第02号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下述城市建设基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经审核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04〕第02号)。希望被拆迁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共同配合做好拆迁工作。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内容
    2023-04-22
    409人看过
  •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涉韩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随着中韩两国民事交往的增多,发往韩国使用的公证书大幅度增加,其间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确保公证质量,维护中韩两国民事交往的正常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现将涉韩公证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真实、合法原则。公证处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涉韩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无理请求,不能无原则的迁就;办证中发现的疑点要认真调查、核实,要严格按规定的格式要求出具公证书,严防错假证的发生。办证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逐级请示汇报,统一研究解决,不得自作主张、各行其是。二、婚姻状况公证。韩国公民在华与我国公民登记结婚的,公证处可为其办理结婚公证书;我国公民赴韩国结婚、定居、探亲的,公证处可为其办理现存婚姻状况的公证。出具婚姻状况公证书后,不得另纸出具过去的婚姻状况的公证。对离婚后立即与韩国人登记结婚的,要从严审查离婚、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2023-06-06
    347人看过
  • 论公开收购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公开收购,又称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股东公开发出要约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股份,从而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公开收购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是证券立法的难点。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虽对公开收购均有专章规定,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一、公开收购立法的目的、目标与基本原则所谓立法目的,主要是指确定法律所要保护的利益。在上市公司公开收购中,最需保护的是目标公司广大股东,因而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利益自然成为公开收购立法的主要目的。对目标公司股东利益的威胁主要来自于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管理部门。此外,对目标公司股东利益侵害的威胁还来自于其他许多方面,例如公司会计师对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资产状况作虚假说明,收购顾问对收购条件公正性作不准确评价,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不正当证券交易等等。公开收购立法的目标主要有四个:第一,促使收购
    2023-04-10
    258人看过
  • 法官谈公房使用权交易的若干问题
    公房使用权交易的若干问题思考《法学研究》2005年01月杨怡霖2002年12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了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可以作为独立的财产进行买卖,突破了公有住房使用权不能公开有偿转让的历史禁区。然而,该《通知》也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缺乏交易的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法律规定、可以交易的公房使用权范围有限、交易费用高、公房使用权交易后的财产受益分配方案如何确定、以及与现行法律的衔接和冲突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如不能有效解决,将会造成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的法律障碍,造成立法目的与实际效果的背离。本文力图从公房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形成方式、交易现状、存在弊端等方面进行分析,进一步探索解决相关问题的法律对策。一、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公有住房是指产权属于房管部门所有的直管公房或产权属于单位所有的自管公房。无论哪种形式的
    2023-04-22
    215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最高院公司法二若干问题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3-11-16
      问题是: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最高法院企业改制若干问题怎么解决?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07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 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解散有什么规定?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26
      第一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
    •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若干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07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在办理毒品案件中遇到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