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28 14:03:19 373 人看过

【法规名称】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颁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文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颁布时间】06-21

【实施时间】07-22

【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现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喆

7月30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

经市政府决定,将《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在本市范围内免费参观游览政府举办或保护开发的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旅游景点,免费借阅公共图书馆开放的图书资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6月21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7月30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军人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军人抚恤优待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使抚恤优待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进行捐助。

第四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分别是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五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以外,由县级以上政府分级负担。

各级政府应当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职权,对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抚恤

第七条三属和残疾军人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享受国家及社会给予的政治荣誉和抚恤。

第八条县级民政部门凭批准、确认机关通知,对三属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仅限一人持有,由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协商确定持证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商不成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在接到批准、确认机关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按下列顺序发放:

(一)父母(抚养人);

(二)配偶;

(三)子女。多子女的由长者持有。

无前款规定对象的,由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兄弟姐妹中的长者持有;无兄弟姐妹的,不予核发。

第九条现役军人牺牲或者病故,由收到军人牺牲或者病故通知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按照国家标准对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符合享受一次性抚恤金条件的遗属全部定居境外且原居住地户籍已注销的,由死亡军人生前所在部队驻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兄弟姐妹和已满十八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无上述对象的,不予发放。

同一顺序中的遗属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按照死亡军人所立遗嘱发放。没有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的,由遗属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同一顺序遗属人数等额分配。

第十一条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三属发给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军人牺牲、病故时,因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等原因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现年收入低于当地同类抚恤优待对象抚恤标准,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民政部门核准后,自下月起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子女超过十八周岁但患有残疾或者在国家统招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

第十二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为二人以上且户籍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由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分别发放,标准不低于国家规定。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再婚后,继续履行军人生前赡养、抚养义务的,享受定期抚恤金。不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取消定期抚恤金。

第十三条残疾军人退出现役或者经批准由部队向地方政府移交的,本人应当在六十日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到户籍迁入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程序办理转入手续,并于六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经审核准予其迁入抚恤关系的退出现役残疾军人,自次年一月起,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享受残疾抚恤金。

第十四条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本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凭退出现役的军人档案中所在部队做出的具有法定效力的原始书面记载,或者服现役期间所在部队军级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原始医疗证明,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第十五条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本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持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鉴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规定程序对其残疾变化情况予以重新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调整残疾等级。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鉴定证明,应当由该医疗机构组织的卫生医疗专家小组按照规定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自批准的下一个月起,按照国家标准发放残疾抚恤金。

第十七条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对需要长年医疗、日常生活需要护理或者不便分散安置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民政部门核准,安排到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集中供养。

第十八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轮椅、代步车等辅助器械的,本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民政部门核准后,到指定单位或者医疗机构免费安装配制。所需经费按照省财政、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集中供养、配置辅助器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报省民政部门核准。省民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需要到外地治疗或者配制辅助器械的,其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经工作单位批准后,按照本单位职工出差有关规定予以核销;其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本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其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当地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予以核销,所需经费在同级抚恤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一至四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分散安置的,其护理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发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护理费应当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于每年七月份进行调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维持原标准不变。

第二十二条享受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核退役人员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一次性增发六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补助金或者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抚恤补助证件。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纳入城镇或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享受的抚恤补助不计入测算低保时的家庭收入。

对年收入(含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等)达不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和三属,应当通过增发定期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级财政共同负担。

第三章优待

第二十四条县级政府按照省有关规定,对入伍时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的义务兵家庭发放优待金。非户籍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以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不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对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照其实际服现役年限予以优待。服现役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入学前为本省籍的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二十五条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省、市、县级财政按照省规定的比例分级负担;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残疾人的各项优待。

第二十七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医疗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予以辞退、解雇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因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破产、转制等原因失业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安置;主管部门安置确有困难或者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培训,推荐上岗。

政府开发的社会公益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岗位需求条件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三属和现役军人家属等抚恤优待对象。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应当全部纳入医疗统筹,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当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三属以及享受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其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县级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和医疗优惠制度,具体办法由县级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铁路、公路等客运部门,应当开设军人售票窗口和军人候车(船)室(区)。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客运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服现役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享受正常票价百分之五十的优待。

义务兵、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以及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二条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在本市范围内免费参观游览政府举办或保护开发的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旅游景点,免费借阅公共图书馆开放的图书资料。

第三十三条抚恤优待对象在就业、创业过程中,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自主择业的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所在地工商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抚恤优待对象及其子女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教育优待。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免交学校收取的一切费用,在公办高中、中专以及高等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免交学费。

第三十五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以及享受补助的参战参核退役人员,享受以下住房优待: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廉租住房;

(二)符合国家和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

(三)在城市房屋改造、拆迁时,应当享受不低于当地残疾人拆迁补助就近靠户型补助标准的优待;

(四)家居农村无力解决住房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优先纳入农村泥草房改造。

第三十六条新接收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选择分散安置的,由安置地政府负责为其解决使用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的住房,产权归公。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安置地政府解决;入住后,如该残疾军人申请改变供养方式,经批准集中供养的,其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收回。

第三十七条城镇住楼房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享受不低于当地低保对象、残疾人的热费减免比例的优待,凭有效证件到供热缴费部门办理减免手续。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村户籍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的供暖问题,由县级政府负责妥善解决。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未就业的随军家属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培训,并负责协调用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就业。

第三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在重大节日对抚恤优待对象进行慰问。现役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时,当地政府应当组织对军人家属的慰问活动。军人家属荣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时,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应当及时通知军人所在部队。在接到军人牺牲、病故通知时,当地县级政府应当及时做好家属抚慰善后工作。

第四十条抚恤优待对象优先享受法律援助。

第四十一条鼓励各级政府兴办优抚医院和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各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可以组织在乡复员军人、残疾军人和患慢性病的抚恤优待对象进行康复治疗。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由非遗属持有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对非法持有人取得的权利予以取消,对其取得的物质利益予以追缴,收回相应证书,发还合法持有人;有出借人的,对出借人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三条对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抚恤优待资格的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后,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全部抚恤优待款物。

第四十四条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定期抚恤金手续、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或者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的;

(三)未按照标准发放抚恤金、护理费、补助金、优待金、丧葬补助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配制辅助器械的申请不予审批或者延缓审批的;

(五)挤占、挪用、滞发抚恤优待经费的;

(六)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七)其他需要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或者其成员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由同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抚恤优待适用本办法。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办法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遂行非作战军事行动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的抚恤,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抚恤优待对象犯罪服刑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被中止抚恤优待的人员刑满释放后,经省民政部门批准,恢复其原享受的抚恤优待。被中止期间停发的抚恤金、补助金和优待金不予补发。

第四十八条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由县级以上民政、财政、统计部门以当地城乡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为基础,适当考虑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等多项因素确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重点抚恤优待对象,是指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在乡复员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本办法所称在乡复员军人,是指一九五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户籍在农村或者城镇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退伍军人,是指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一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其中,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的,称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一日以来历次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军事行动的退役人员。

本办法所称参核退役人员,是指一九六四年至一九九六年在原国防科工委二一试验基地(原八○二三部队)工作或者其他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施行。

修改后《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于日前公布

来源:齐齐哈尔日报

经市政府决定,《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5号)已于7月30日公布,《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已在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qqhr.gov.cn/News_showNews.action?messagekey=86770)上公布,《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适用本办法。军人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原则。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分别是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记者陈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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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购房落户【受理机构】公安派出所、分局户政科【事项性质】服务【办理条件及依据】办理条件:对登记落户的外地人员,以拥有相应标准的、合法固定住所,以及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作为基本准入条件。凡符合准入条件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随迁入户。(相应标准的固定住所:齐齐哈尔市辖区各县(市)居民、农民入户齐齐哈尔市区应当具备户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非齐齐哈尔市辖区人员入户齐齐哈尔市区应当具备户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23平方米。)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办理流程】申报人凭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由户籍内勤受理,社区民警写出调查材料,所长签署意见,报公安分局户政科审批。【提交材料】1.本人申请2.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3.落户人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4.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书(原件及1份复印
    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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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市男子征兵条件
    齐齐哈尔市征兵条件,男子征兵条件年龄条件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身体条件应征青年要求身心健康、体魄强健。身高:男性162cm以上。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征兵对视力不再按照学历区分层次,左眼不低于4.5,右眼不低于4.6,低于4.8的需要检查矫正视力。学历条件男青年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为主。根据国防部征兵办要求,从2014年起各省会城市不再征集初中学历青年。政治条件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注: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
    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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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市黄绿标有效期
    1、营运载客汽车(1)5年以内的,有效期为1年;(2)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10年以内的,有效期为1年;(2)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6年以内的,有效期为2年;(2)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3)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4、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
    202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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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及中省直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无业残疾人及下岗残疾职工。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主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统计、物价、工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权限,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残联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所在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残疾人的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和收缴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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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伤残抚恤关系转入的确认什么时间办
    一、齐齐哈尔伤残抚恤关系转入的确认什么时间办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二、齐齐哈尔伤残抚恤关系转入的确认的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6日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三、齐齐哈尔伤残抚恤关系转入的确认的时间以及地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明大街52号党政办公中心7
    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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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社保网站
    法律综合知识
    为方便齐齐哈尔小伙伴的查询,现为大家提供齐齐哈尔市社保网站和黑龙江省社保网站:点击进入点击进入贴士:为方便大家查询,现在提供电话查询的方式:齐齐哈尔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咨询电话:0452-2437748查询电话:0452-12333查询范围:为社会公众提供政策信息发布和咨询、社保账户查询、就业信息发布、投诉举报受理等服务。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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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原文内容?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14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医疗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予以辞退、解雇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破产、转制等原因失业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安置;主管部门安置确有困难或者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培训,推荐上岗。政府开发的社会公益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岗位需求条件的退出现役的
    • 齐齐哈尔市虐待罪怎么处罚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6-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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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2-26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
    • 齐齐哈尔市未成年人抚养费计算方法
      湖北在线咨询 2024-12-23
      1、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有固定收入,那么抚育费一般可以按照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予。如果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育费,那么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50%。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没有固定收入,那么抚育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的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进行评估。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如果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那么另一方应当负担
    • 齐齐哈尔市工伤计算方法
      广东在线咨询 2024-12-10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医疗费赔偿金额包括诊疗费用、药品费用和住院服务费用,具体标准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确定。 2.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依据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乘以人数和天数计算,标准由统筹地区财政部门确定。 3. 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包括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和伙食费用,具体标准同样依据工伤保险相关标准确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