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各直属税务分局,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各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各县土地管理局,浦东新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市、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市房地产估价所:为了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税务部门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国税发(1996)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税发(1996)4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对土地增值税征管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征管制度。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而开征的税种。各主管税务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互相支持和配合,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制度。二、掌握征税资料。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权属登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地价评估等管理工作的同时,根据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供全面准确的房地产权属人及变动情况、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转让过户的时间、价格、合同等情况,新建商品房的建设项目批文、房屋交付使用证明等征税资料。各税务机关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具有保密价值的资料,不得转让、泄漏或公开引用。三、严格征税环节。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纳税人,发生买卖交易行为的,在经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对所签订合同等审核认可后,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前,或直接受理登记申请的,在作出准予登记发证前,应当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申报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已经完税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土地增值税已税证明单》(样式见附件一);对于不属征税范围或应予免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单》(样式见附件二)。凡没有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专用的土地增值税已税或免税证明单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不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房地产登记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变更手续,不予发放房地产权证书。四、明确分工联系。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本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分工的规定(即沪地税地〈1995〉40号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出售或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由征收营业税、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除个人转让已购的公有住房产权外)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由其所在地负责地方税征管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市、区或县两级房地产交易管理和登记发证机构在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时,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分工规定出具的土地增值税已税或免税证明予以认可。直属四税务分局、对外税务分局应分别指派专人负责联系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和登记发证机构有关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业务,为全市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交易征税、发证把关,提供、移转征税资料;各区、县税务机关应分别指派专人负责联系相对口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和登记发证机构有关交易、登记中涉及土地增值税的业务,遇有涉税问题应及时将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联系,难以解决的可及时上报市局协调解决。各税务分局、县局须将落实负责联系的分管所负责人和指派专人的名单与变动情况,及时报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处。凡未按税收分工管辖规定出具的土地增值税已税或免税证明,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和登记发证机构应严格把关,不予认可,督促纳税人到按税收分工管辖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取得按规定出具的已税或免税证明,才予办理交易过户、登记发证手续。
-
宿迁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规程
413人看过
-
吉林省地税局强化土地增值税管理
358人看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364人看过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
56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缴纳土地收益的通知
283人看过
-
税务总局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计税问题
415人看过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更多>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广东在线咨询 2023-09-021、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收入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我省对从事房地产开发转让的纳税人,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征管办法。
-
税务局参照什么部门征收土地增值税海南在线咨询 2023-07-14税务机关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有: 1、获得土地使用权需要
-
房屋征收完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交土地增值税河南在线咨询 2021-11-19房屋征收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金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收回的房地产。
-
国税局土地增值税怎么规定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27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当前中国的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对土地增值率高的多征,增值率低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例如增值额大于20%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则要按60%的税率进行征税。据专家测算,房地产项目毛利率只要达到3
-
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06对于符合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第二种清算条件,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