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各直属税务分局,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各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各县土地管理局,浦东新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市、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市房地产估价所:为了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税务部门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国税发(1996)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税发(1996)4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对土地增值税征管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征管制度。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而开征的税种。各主管税务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互相支持和配合,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制度。二、掌握征税资料。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权属登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地价评估等管理工作的同时,根据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供全面准确的房地产权属人及变动情况、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转让过户的时间、价格、合同等情况,新建商品房的建设项目批文、房屋交付使用证明等征税资料。各税务机关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具有保密价值的资料,不得转让、泄漏或公开引用。三、严格征税环节。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纳税人,发生买卖交易行为的,在经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对所签订合同等审核认可后,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前,或直接受理登记申请的,在作出准予登记发证前,应当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申报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已经完税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土地增值税已税证明单》(样式见附件一);对于不属征税范围或应予免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单》(样式见附件二)。凡没有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专用的土地增值税已税或免税证明单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不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房地产登记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变更手续,不予发放房地产权证书。四、明确分工联系。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本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分工的规定(即沪地税地〈1995〉40号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出售或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由征收营业税、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除个人转让已购的公有住房产权外)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由其所在地负责地方税征管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市、区或县两级房地产交易管理和登记发证机构在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时,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分工规定出具的土地增值税已税或免税证明予以认可。直属四税务分局、对外税务分局应分别指派专人负责联系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和登记发证机构有关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业务,为全市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交易征税、发证把关,提供、移转征税资料;各区、县税务机关应分别指派专人负责联系相对口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和登记发证机构有关交易、登记中涉及土地增值税的业务,遇有涉税问题应及时将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联系,难以解决的可及时上报市局协调解决。各税务分局、县局须将落实负责联系的分管所负责人和指派专人的名单与变动情况,及时报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处。凡未按税收分工管辖规定出具的土地增值税已税或免税证明,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和登记发证机构应严格把关,不予认可,督促纳税人到按税收分工管辖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取得按规定出具的已税或免税证明,才予办理交易过户、登记发证手续。
-
晋城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
481人看过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营业税若干税
294人看过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45人看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
486人看过
-
沈阳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441人看过
-
昆明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464人看过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更多>
-
房屋征收完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交土地增值税河南在线咨询 2021-11-19房屋征收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金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收回的房地产。
-
土地增值税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哪些云南在线咨询 2022-12-04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
关于地税局收取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合理吗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191、对房屋征税,我国自古有之。周期的“廛布”,唐朝的间架税,清朝初期的“市廛输钞”、“计檩输钞”,清末时期的“房捐”等,都是对房屋征税。 2、一般地说,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区域范围内,营业性自用的房产和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房产以及所使用的土地,就要分别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地税局征收土地使用税合理吗?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041、对房屋征税,我国自古有之。周期的“廛布”,唐朝的间架税,清朝初期的“市廛输钞”、“计檩输钞”,清末时期的“房捐”等,都是对房屋征税。 2、一般地说,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区域范围内,营业性自用的房产和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房产以及所使用的土地,就要分别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土地增值税税率征收方式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2目前,对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征收有三种方式:第一,凡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其扣除项目的金额将包括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等费用。第二,对于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其扣除项目的金额则包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