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8:22:03 196 人看过

一、救助合同的生效条件:

(1)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海上风险远远大于陆上的特点,是海难救助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海商法》要求救助人救助被救物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海上或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我国《海商法》所认可的被救物是船舶和其他财产。其中船舶是指海商法第3条所称的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3)被救物必须遭遇海上危险。海上危险的存在是救助行为得以产生的前提,船舶或其他财产只有面临可造成损失的真空存在的危险,才有救助的必要。

(4)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自愿原则是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之一。这里所指的自愿是双方的,即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自愿被救助方接受救助服务的自愿。对救助方而言,自愿是指其在法律上和职责上对遇险的海上财产无救助义务,救助成功了,有权获得救助报酬,不救助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5)救助必须有效果。有效果是指遇险船舶或其他财产全部或部分得救。如果有救助事实,但无救助效果,不得请求救助报酬,海难救助也就不能成立。这就是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都普遍接受的海难救助的一项重要原则――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二、海难救助合同的效力

(一)救助方的义务

根据《海商法》第177条的规定,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1)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

(2)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3)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的援助;

(4)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应接受这种要求,但是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二)被救助方的义务

根据《海商法》第178条的规定,在救助作业过程中,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1)与救助方通力合作;

(2)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3)当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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