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政府采购人处理决定要公告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4:22:49 384 人看过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投诉政府采购人员的,对投诉作出处理后,要对处理结果进行公告,公告要发布在指定的媒体上。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政府采购及评价阶段

1、公开报价

各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报价文件,报价文件中应一次报出一个不可更改的最终报价,以确保公平竞争。报价文件要求为密封报送,一般不应接受传真或电话报价。报价文件提交后,供应商不得对报价文件进行修改。

集中采购机构应指定专人(二人以上)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接收的报价文件,并妥善保管,对在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报价应拒绝接收。

集中采购机构在报价时间截止后,要举行公开仪式,对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文件中的报价表进行公开报价。

公开报价仪式应邀请采购单位代表、供应商代表、监督方代表(纪检监察机关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方面的技术专家参加,询价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一般也应参加公开报价仪式。

2、询价小组审阅报价文件

询价小组全体成员审阅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主要审查各报价文件的完整性、对采购方案的完全响应性,报价单位资格及资质的符合性等,以判定报价文件的有效性等。

审阅过程中,应确保公平地对待每一份报价文件。

3、询价小组进行综合评价

询价小组要对各供应商的报价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的依据主要是询价书、评价办法和文件及事先制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等,并确保公平地对待每一个报价单位提交的报价。

在审阅报价文件及对报价文件进行综合评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同某一个供应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

4、询价小组推荐预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推选预成交供应商名单。

在一般情况下,成交供应商应是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5、询价小组出具询价结果报告

询价小组应向集中采购机构出具询价结果报告。询价结果报告主要包括:询价公告(报价邀请函)发出的日期、方式,响应询价及获取询价书的供应商名单,报价及评价日期和地点,询价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名单,报价记录,评价方法和标准,报价资格性、符合性审阅情况及报价无效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说明,评价记录,综合评价情况,询价小组的确定预成交的建议等。

6、确定成交供应商

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按采购单位的委托权限办理。采购单位自行确定成交单位的,由采购单位依据询价结果报告直接确定,确定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由集中采购机构确定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召开由有关方面参加的确定成交的会议,并根据询价小组的询价结果报告及其推选的预成交单位名单,依照询价书、评价办法和文件、事先制定的确定成交的原则,确定最终成交的供应商。

7、签发成交结果通知书

采购单位自行确定成交结果的,由采购单位签发成交通知书;集中采购机构签发的,先发布成交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质疑和投诉的,即向被确定为成交单位的供应商签发成交结果通知书(签发前一般须经采购单位同意),并将成交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给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成交结果通知书应同时抄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采购单位以及各参与单位。

8、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的签订,严格遵守《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交结果通知书、竞争性谈判文件及其附件、成交单位的报价文件和最终承诺报价及其附件都是协商、洽谈、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

签订采购合同也要按照采购单位的委托权限进行。采购单位如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合同的,由集中采购机构直接与成交单位协商、洽谈、签订合同。如采购单位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合同,则集中采购机构就有义务组织采购单位和成交供应商协商、洽谈、签订合同,并对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确认。集中采购机构在组织供需双方洽谈、签订合同时,应邀请有关方面技术人员和监督方代表参与。

无论是哪一种形式,在合同洽谈过程中,所有各方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依照成交结果,并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制度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对合同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充分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才可以签订正式签订,否则,勉强签订的合同必然后给合同的顺利履行留下隐患。

合同一般要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但是否要公证,合同双方可采取自愿。

合同还应送管理机构备案。

政府采购的基本流程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五种政府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其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都属于招标方式,这部分内容在前几节介绍招标投标法的时候已经作了相关介绍,本节将不再重复,故本节将介绍剩余三种政府采购方式,即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需要注意的是,采购机关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或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同一年度里,各采购机关对同一采购项目不得采购两次以上。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的基本流程

政府采购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骤: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汇编政府采购计划,确定并执行采购方式,签订及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本部分先介绍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1)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或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组成部分。采购机关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主管机构要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晶目或项目汇总编制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并批复给各采购机关+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2)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年度政府采购执行和考核的依据。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当年集中采购目录,采购机关各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资金支付办法等。其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关组织实施,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组织实施。

采购机关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后规定的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实行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清单。采购清单应当标明的内容是:采购项目的详细品名、技术规格和数量,预算和资金构成,交货时间或开工竣工时间,货物配送单位名单和其他有关事项。

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对采购清单核对无误后,交集中采购机关实施;尚未设立集中采购机关的,可委托中介机构承办。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需要签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国防和国民经济的需要,与相对人之间签订的采购有关物资和产品所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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