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15:22:37 369 人看过

欠款合同纠纷举证责任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承担:

1、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债务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作为原告行使债权请求权的,应当首先声称其请求权已经成立并届满。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是债权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2、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主要是债权人提供的权利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阻碍或者制约,或者已经消灭的,应当对权利阻碍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欠款合同纠纷案由如何确定

1、欠款只是个事实,不是法律关系,租金、买卖、餐费、服务费、咨询费、工资等都可以是欠款。欠款就是应该付的款没有付而已。

2、欠款的案由如何确定,根据欠款所依据的基础判断,比如买卖未付款,那就是买卖合同纠纷。比如未支付房租,那就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确定案由是合议庭或独任法官的职权和职责范围,不属于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职责,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权基础,但是无法决定案件的案由,故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应以当事人选择的请求权基础并结合《案由规定》,主动对案件“定性”,确定适当的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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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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