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阶段如何解决管辖权异议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7 00:40:13 306 人看过

管辖权的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法院没有管辖权处理该案件的主张。这种异议可以在诉讼阶段或执行程序阶段提出。在诉讼阶段,当事人有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执行程序阶段,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当事人不提出异议,则视为承认法院的管辖权。

当事人向执行法院提出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就称为管辖权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可以在诉讼阶段提出,也可以在执行程序的阶段阶段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执行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只要符合上述的条件,你的朋友就可以在执行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

【 执 行 程 序 阶 段 】 管 辖 权 异 议 条 件 是 什 么 ?

关于起诉离婚的判决程序,根据法律规定,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若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则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审理期限,但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则需由本院院长批准,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然而,在第一次起诉离婚且另一方坚持不离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判决不准离婚,目的是给双方一个机会,希望双方能通过努力改善婚姻关系。但如果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六个月期限届满时,另一方仍然坚持离婚,那么法院基本上会判决离婚。

因此,若您正在考虑起诉离婚,建议您务必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法院审理程序,以便在必要时为您的婚姻关系提供更好的保障。

综上所述,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建立成立的,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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