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看客观事实。
一般而言,行为人醉酒驾驶,其有无驾驶资格、酒精含量多少、行使路线长短、驾驶时间早晚、路上人车多少、有无造成损失(如发生交通事故)等客观情节都是量刑所要充分考虑的。律师应当逐一研究客观情节,为当事人取得从轻处理而努力。
2、要看主观认知(目的)。
这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为何而喝酒。有的行为人可能是被他人劝酒,自己在喝完后就大大降低了自身控制力,虽不能因此而免责,但亦是主观上考虑从轻的情节。二是喝酒被查获后认罪及配合执法态度如何。酒驾后行为人表现的行为各式各样,在司法实务中,办案机关执法时也面临着较大风险,故对于积极配合执法,认罪悔罪的行为人,按照刑法教育转化的基本原理,理应获得从轻处理。
3、要看实际效果。
目前危险(醉酒)驾驶在量刑上已逐渐进入规范化管理的视野,或者说更是一种标准化式的量刑。近日,已正式纳入最高司法机关出台的量刑规范范畴,该规范已促使司法机关量刑公正均衡、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规范量刑活动已成为刑事法官的一种自觉和常态,规范量刑的思维已经延伸到多类案件和刑种。量刑规范化工作正在积极稳妥推进,取得明显成效,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一、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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