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屋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21:19 425 人看过

各区县房管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及各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办公室: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以房屋建设工程设立抵押的,应当先由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出具预测报告,并向成果管理部门备案,在成果管理部门建立预测楼盘表后,当事人方可申请房屋建设工程抵押的预告登记。

二、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不得使用房屋建筑面积预搭楼盘表成果,预搭楼盘表的成果数据仅供管理部门掌握新开工房屋动态,不得用于房地产登记。办理房屋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系统中使用预测楼盘表数据。

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所称的房屋勘测报告书,不包括房屋建筑面积预搭楼盘表报告书。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1: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抵押相关文章
  • 市房地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在建工程和预购商品房抵押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房产[2000]155号各区房地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沌口经济开发区房地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管办:?近年来,我市房地产抵押较为活跃,在发展房地产经济中发挥了显著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建工程和预购商品房抵押中同一标的物超值反复抵押、抵押标的不具备法定条件等,影响了房地产权属:管理和银行金融信贷工作的正常开展,扰乱了房地严经济秩序。为了加强房地产抵寸甲管理,规范房地产抵押行为,有效地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商品房抵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商品房抵押必须严格执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认真贯彻《武汉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规定》,坚持房地产抵押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二、在建工程抵押?(一)以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持有《建没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3、已签订
    2023-06-10
    451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产权验证和房屋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政管委:在1985年全国城镇第一次房屋普查基础上,全国开展了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各地基本上解决了房屋产权不清、产籍不明的问题,对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近几年房地产的迅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房屋产权出现多种经济成分。有的城市产权动态管理没跟上,一些新建成的房屋和现有房转移、变更、灭失等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申请登记,从而产生了产权不够明晰、管理出现前清后乱的情况。为进一步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切实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使产权产籍管理工作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产权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屋产权验证和登记的范围凡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均需进行
    2023-06-10
    162人看过
  •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购买经适房适用税费贷款政策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有关商业银行:为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本市现行3%契税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其中,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经济适用住房的,凭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契税税率暂按1%征收。二、免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印花税。三、免收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手续费。四、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登记费减半收取。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限额等事项,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照规定,向有关银行申请商业性购房贷款,符合相关条件的,
    2023-06-10
    234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财政局、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沪府办发[2008]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的精神,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促进上海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要在积极贯彻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信贷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争取本市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试点,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二、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与购
    2023-06-07
    260人看过
  • 关于房屋预告登记有何规定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能够防止“一房二卖”、防范交易风险,可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补充: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预告登记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区别表现在:一般的不动产登记都是指不动产物权在已经完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
    2023-05-06
    131人看过
  •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0〕34号)规定,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现就执行该规定的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0月7日起,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包括预售合同、出售合同、买卖合同,以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申报表》应作为购房合同附件。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商品住房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出售或居间介绍二套以上商品住房给同一居民家庭。在签订购房合同
    2023-06-10
    181人看过
  • 已抵押房屋能否预告登记
    一、已抵押房屋能否预告登记房屋预告登记有法律效力,预告登记就是指网签,网签是房地产主管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规范销售房屋,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而建立的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商品房预售,开发商企业应当与成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二、已抵押的房屋是否有效《民法典》抵押权买卖合同关于已抵押的房屋是有效的。已经抵押的房屋可以买卖,买卖抵押房屋经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买卖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三、已抵押
    2023-06-04
    338人看过
  •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登记申请报告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抵押合同原件;(四)主债权合同原件;(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六)当事人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七)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证明原件。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一)登记申请书原件;(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抵押合同原件;(四)主债权合同原件;(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六)当事人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七)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证明原件。二、抵押权预告登记具有什么法律效力(一)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效力。立法机关的立法理由为:“预告登记的功能是限制房地产开发商等债务人处分其权利,以保障债权人将来实现债权。这些处分行为既包括一房二卖,也包括在已出售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
    2023-02-26
    332人看过
  • 预售房抵押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
    预售房屋抵押登记的办理手续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一、还在按揭的房子可以做房产抵押吗按揭的房子还可以抵押,可以做二次抵押贷款。《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第三十六条已作抵押的房地产,
    2023-03-05
    344人看过
  • 上海市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担保组合贷款抵押登记的通知
    各房地产登记处:为配合住房公积金担保组合贷款工作的展开,方便个人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自2002年1月1日起本市个人以住房公积金和银行商业性贷款购房的房地产抵押登记。2、抵押权人: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为共同抵押权人。3、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在首次登记时交各登记处备案,以后抵押登记不再提交,如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登记备案。4、组合贷款的抵押登记申请: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应共同提出申请。如抵押权人委托申请抵押登记的,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由抵押权人盖章。5、抵押登记的收件要求:(1)担保公司、商业银行、房地产权利人共同签章的其他权利申请书;(2)购房合同;(3)《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组合贷款适用
    2023-06-10
    213人看过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主城区城市房屋拆迁中房屋权籍管理的通知
    主城各区房管局、各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近年来,因城市拆迁改造,我市主城区的房屋现状和权属关系发生很大变化,出现了部分被拆迁房屋拆除后,原房屋所有权证在较长时期内未能及时注销,使房屋产权产籍监理部门的权属登记资料与房屋实际状况不相符,也成为房地产权籍交易管理的隐患。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为了有效地发挥房屋权籍管理在城市拆迁改造和房地产开发的作用,现就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的收回注销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产权产籍监理部门应加强工作联系,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和房地产权籍交易管理工作。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拆迁工作的动态管理。在拆迁人(开发建设单位或代办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安置协议,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后(或原权证虽未收回,但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已被拆除),及时督促拆迁人到房屋产权产籍监理部门办理原房屋所有权证注销手续。并将这项工作纳入拆迁行政管理的
    2023-06-10
    265人看过
  • 上海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地址及电话一览
    上海市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联系方式及地址名称地址邮编电话长宁区住房保障中心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258号6楼黄浦区住房保障中心上海市卢湾区瑞金二路48弄12号甲闵行区住房保障租赁管理中心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虹口区住房保障中心上海市虹口区东体育会路359号普陀区住房保障中心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927号徐汇区住房保障中心上海市徐汇区复兴中路1331号宝山区住房保障中心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42弄5号三楼杨浦区住房保障中心上海市杨浦区长岭路111号浦东新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738号闸北区住房保障中心上海市闸北区天目中路168号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403号嘉定区住房保障中心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金沙路68号奉贤区住房保障中心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8847号青浦区住房保障中心上海市青浦区一线街48号金山区住房保障中心上海市金山区石化二村277号崇明县住房保障中心
    2023-05-10
    245人看过
  • 上海市执行《关于发布和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管理规定”,已由市建委、市财政、市物价、市房地局批准,自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实施。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说明如下:一、《规定》第二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单项跨区(县)的项目,由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分段发放拆迁证〕拆迁管理费按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25%征收,一区一证,每张许可证征收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二、《规定》第五条,关于“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购印证”由市房地局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申领。市房地局房屋拆迁管理处委托各区、县房管局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收费事项。各拆迁管理部门必须使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专用收据”收费(附收费票据样张),票据管理和票据核销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市房地局制定。三、考虑到实际情况,本《规定》实施前,各区县房管局及浦东新区规土局收取的房屋拆迁管理费可按以下标准: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按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
    2023-04-22
    390人看过
  •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办理结建民防工程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地产登记处,各区县房地产登记处:为贯彻执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108号令)、《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9号令),规范结建民防工程房地产登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结建民防工程是指建设单位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二、凡2003年4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备案的结建民防工程可以办理房地产登记。申请结建民防工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权证中注记"民防工程"。1、2005年7月1日前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权利人可以持下列材料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办结建民防工程登记:(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身份证明(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项目表(原件);(4)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民防建设
    2023-06-10
    454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抵押
    词条

    抵押,主要指的是抵押人和债权人通过书面的形式签订有关的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将抵押的财产进行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进行受偿。... 更多>

    #抵押
    相关咨询
    • 预售房屋登记,预售房屋抵押登记流程
      云南在线咨询 2021-10-26
      预售房屋抵押登记程序如下:1、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2、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书或法人资格证明书(2)抵押登记申请书(3)抵押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书、住宅所有权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明书、共享住宅必须提交住宅共享权证明书和其他共享者
    • 现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如何规定的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26
      住房保障局和房产管理局是一个大系统,两个不同部门,分管职能不同,保障局以土地招标,建设房子,供暖,物业为主,房产管理局以房屋产权证,更名,房照等等有关为主。
    • 预告登记后还能抵押房屋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2-04
      可以抵押,但是不发生物权效力。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后,可以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没有经过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即购房者同意,以该房屋抵押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
    • 怎么做房屋抵押,房屋抵押登记办理须知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9-02
      1、抵押权人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2、抵押权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及签章(签字)样本; 4、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申请文件的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签章(签字)样本; 5、抵押权人委托办事人员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发展商收执联正本; 7、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正本,抵押人属境外(包括
    • 房产抵押登记有哪些房屋抵押登记的流程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4-09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那么,房产抵押登记如何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如何办理,具体的登记程序如下: 1、进行抵押登记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先向登记机关进行申请。 2、登记机关受理申请。登记机关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