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关于打假的规定
商标侵权一直是打假工作的重点。按照《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对于具有上述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处以罚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还对注册商标所有人规定了以下禁止性行为:(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对于上述禁止性行为,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商标局依法予以处理。
《商标法》还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1)冒充注册商标的;(2)违反商标法关于商标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的规定的;(3)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专利法》关于打假的规定
《专利法》关于打假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对专利权的保护方面。该法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对于假冒他人专利的,亦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对于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但是按照《专利法》规定,下列情形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2)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3)在专利申请目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4)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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