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延期与工程延误的区别
工程延期——承包单位不仅有权要求延长工期,而且还有权向业主提出赔偿费用的要求以弥补由此造成的额外损失。
工程延误——损失由承包单位承担。同时,业主还有权对承包单位施行误期违约罚款。
二、工程延期的申报与审批
(1)申报工程延期的条件
A、监理工程师发出工程变更指令而导致工程量增加;
B、合同所涉及的任何可能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如延期交图、工程暂停、对合格工程的
C、离检查及不利的外界条件等;
D、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E、由业主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障碍,如未及时提供施工场地、未及时付款等;
F、除承包单位自身以外的其他任何原因。
(2)工程延期的审批程序
A、当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即工程延期意向通知)。
B、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或监理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申述报告(延期理由及依据)。
C、监理工程师收到该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准确地确定出工程延期时间。
D、当延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承包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提交最终详细的申诉报告时,应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阶段性详情报告。
E、监理工程师应在调查核实阶段性报告的基础上,尽快作出延长工期的临时决定。
F、临时决定的延期时间不宜太长,一般不超过最终批准的延期时间。
G、待延期事件结束后,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的详情报告。
H、监理工程师应复查详情报告的全部内容,然后确定该延期事件所需要的延期时间。
I、如果遇到比较复杂的延期事件,先作出临时延期的决定,然后再作出最后决定的办法。
J、监理工程师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业主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三、工程延期的审批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审批工程延期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合同条件工程延期必须符合合同条件——监理工程师审批工程延期的一条根本原则。(导致工期拖延的原因确实属于承包单位自身以外)
(2)影响工期只有当所延长的时间超过其相应的总时差时,才能批准工程延期。关键线路并非固定不变,会随着工程的进展和情况的变化而转移。监理工程师应以承包单位提交的、经自己审核后的施工进度计划(不断调整后)为依据来决定是否批准工程延期。
(3)实际情况承包单位应对延期事件发生后的各类有关细节进行详细记载,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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