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防科工委印发了《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非公有制企业在军品市场准入、任务竞争、参与军工企业改制等方面与国有军工企业一视同仁
意见指出: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国防科学领域,科技与产业建设。要逐步扩大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形成规范有序、开放发展的国防科技工业格局。允许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军事科研生产项目和基础设施,具体投资领域和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事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和项目合作。非公有制企业可以承担武器装备子系统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制生产任务。具体承担任务范围按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和有关管理办法执行。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产品(技术)科研生产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产学研结合参与国防科技创新活动,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工企业改制。除从事涉及国家战略安全、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战略武器装备生产的核心和重点军工防护企业外,允许其参与其他军工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并购等方式,参与以民营企业为主或从事军民两用产品、通用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重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工企业分离和辅助产业结构调整。参与军工企业改组重组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新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按照加强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推进工业化、提升产业规模的要求,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军民两用高新技术产品,参与民用核能、民用航空航天、民用航空器的开发,民用船舶等军民结合的高新技术产业,非公有制企业要充分认识承担军事科研生产任务的特殊性,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军队科研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和军队装备设施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相关制度,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数量按时完成军品科研生产任务
非公有制企业申请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或参与军品企业改制时,向当地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或者参与军工企业改制重组的,应当及时向档案部门报告科研生产或者军品改制重组的进展情况向非公有制企业提出军事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依法与承担任务的单位签订合同,严格履行合同,及时跟踪任务进度,对影响完成军事科研生产任务的重大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报主管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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