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2:00:34 406 人看过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六条修改为:“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地来京人员,由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介绍用户,并发给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家庭服务员)》(以下简称《就业证》):

“(一)年满16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接受过家庭服务工作的职业培训;

“(五)各项证件、证明材料齐全。”

2、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一)对雇用无《就业证》的外地来京人员的用户,责令其解除雇佣关系,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涂改、转让、转借、冒用《就业证》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未按规定进行注册,或者未及时办理《就业证》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利性介绍家庭服务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修正)

(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6月15日北京市劳动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管理,方便群众生活,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外地来京人员(以下简称家庭服务员)和雇用家庭服务员的本市居民(以下简称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家庭服务工作,是指在居民家庭中从事料理家务、洗衣做饭,护理老人或者病人、照看婴幼儿等家务性劳动。

第三条市劳动局是本市家庭服务工作管理的主管机关,区、县劳动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家庭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家庭服务员的登记、介绍工作,由市和区、县劳动局批准的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具体办理。

未经市和区、县劳动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营利性介绍家庭服务员的活动。

第五条申请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持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到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办理从业登记:

(一)本人身份证和《暂住证》;

(二)县级以上医院近期开具的体检证明;

(三)原籍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出就业登记卡》;

(四)育龄妇女应当持有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核发的《婚育证》;

(五)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地来京人员,由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介绍用户,并发给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家庭服务员)》(以下简称《就业证》):

(一)年满16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接受过家庭服务工作的职业培训;

(五)各项证件、证明材料齐全。

第七条《就业证》是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合法凭证,未取得《就业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不得从事家庭服务工作。

《就业证》实行一人一证,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就业证》的登记内容有变化的,家庭服务员必须到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用户雇用家庭服务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通过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或者其他合法方式雇用家庭服务员,不得在非法劳务市场招雇;

(二)必须雇用持有《就业证》的人员;

(三)必须与家庭服务员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四)必须持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到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五)为家庭服务员办理《暂住证》、《婚育证》或者《暂住证》、《婚育证》的变更登记。

第九条用户与家庭服务员签订的家庭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家庭服务工作的具体项目;

(二)合同期限;

(三)服务纪律;

(四)用户为家庭服务员提供的居住、生活条件;

(五)劳动报酬;

(六)家庭服务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八)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家庭服务合同一式3份,用户、家庭服务员和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各持1份。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服务员可以解除合同,并到原合同备案的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一)用户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用户未征得家庭服务员同意,要求增加家庭服务项目的;

(三)用户侵害家庭服务员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四)用户强迫家庭服务员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活动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户可以解除合同,并到原合同备案的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一)家庭服务员患病或者非工作受伤,不能继续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

(二)家庭服务员不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项目的;

(三)家庭服务员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活动的。

第十二条合同双方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到原合同备案的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或者依法解除后,家庭服务员继续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必须持《就业证》到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对不再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由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负责收回《就业证》。

家庭服务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不满3年的,不得从事其他行业。

第十四条合同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家庭服务员介绍机构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一)对雇用无《就业证》的外地来京人员的用户,责令其解除雇佣关系,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涂改、转让、转借、冒用《就业证》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未按规定进行注册,或者未及时办理《就业证》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利性介绍家庭服务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市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1986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北京市家庭服务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3日 02: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计划生育相关文章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附:
    修改决定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修正)修改决定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1、第二条修改为:“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均依照本办法处罚。”2、删去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3、删去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4、删去第八条中的“并处以10元至200元的罚款,取消1个月至12个月的得奖资格”。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依照
    2023-06-09
    461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的决定附:修正本
    市垃圾渣土管理处: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践三个代表、优化发展环境的指示精神,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我委从2003年4月起对核准北京市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证实行一站式办公,审批总时限由6个工作日精简到1个工作日,提高了办事效率,受到申办人的欢迎和好评。经过三个多月试运行,我委认为此作法是成功的、可行的。根据试运行情况,我委对原北京市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证核准程序进行了修改,现将调整后的《北京市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证核准程序》印发给你单位,请你单位严格遵照程序规定执行。同时在我委网站上予以公布(网站:),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特此通知。
    2023-06-08
    276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1、删去第十八条第五项。2、第十九条修改为:“对不按劳动合同给付受雇职工劳动报酬或者不给付超时劳动报酬的,责令雇主立即给付,并可以按下列标准责令雇主支付赔偿金:欠付6日以上(不含6日)1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报酬的20%的赔偿金;连续欠付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报酬的50%的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上的,支付所欠报酬的100%的赔偿金。”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
    2023-06-09
    467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附:修正本[失效]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十一条。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修正)(1992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35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
    2023-06-10
    221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文号: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的决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1993年10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一、二、三项分别修改为:一、干鲜果品收入,税率为10%,其中苹果收入为12%,果用瓜为8%。二、原木收入,税率为7%。三、淡水养殖(包括水库、池塘、网箱养鱼等淡水产品)收入,税率为8%。(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对新开发荒山、荒地、水面从事农林特产生产的,一至三年内给予免税;对农业科研单位和院校从事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林特产收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免税。本决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附:被修改条文的原文(一)第三条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和税率:一、干鲜果品(包括果用瓜)收入,
    2023-06-07
    30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现将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目前已在北京就业的外国人,凡不属于《规定》第九条所列人员,又未领取《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的,须由用人单位于5月1日至6月30日到北京市劳动局外国人就业管理处办理《就业证》申领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所列条件者终止其就业。用人单位为外国人补办《就业证》,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文件:(一)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外商登记证;(二)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三)外国人的学历证明、简历;(四)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以及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像片三张;(五)市公安局签发的居留证。二、用人单位在5月
    2023-06-10
    128人看过
  •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兴办职
    各区、县工会、民政局、工商局、地税局,各局、总公司工会,各基层职工消费合作社:为了更好地贯彻全国职工消费合作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领导、规范行为,促进职工消费合作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性质职工消费合作社是为解决职工基本消费需要,职工自己组织起来,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群众性互助合作事业,是一项公益性、福利性的互助互济活动。二、职工消费合作社的办社原则各级工会应本着“自愿组合、互助合作、民主管理、社员受益、扶贫解困”的原则,从各单位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实行社员合作制,优先吸收下岗职工和困难职工,通过“社员出资、集体购买、自我服务、社员受益”的形式,服务职工、让利职工、维护职工的利益,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条件,特别是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三、职工消费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北京市总工会可牵头成立北京市职工消费合作总社,负
    2023-04-22
    350人看过
  • 转发市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决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7-25【实施日期】2002-7-25【发布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号】京国土房管财[2002]640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直属有关单位、亦庄开发区房地局: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此次《市政府令》调整的是契税税率,即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减半征收税率为1.5%。其他政策不变,继续执行我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政策的函’的通知(京国土房管财[2002]82号)”的有关政策。特此通知。
    2023-06-10
    265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的决定附:第二次修正本
    2002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二〇〇二年五月二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二、第五条修改为:“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闲置可以绿化的空地两年以上的,按照应当绿化的空地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完成绿化工程。”三、第六条修改为:“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30日内,未将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拆除,未将绿化用地清理干净的,责令改正,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四、第七条中的“《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改为“《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五、第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将代征绿地交
    2023-04-22
    372人看过
  •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首都治安秩序,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和承租本市房屋的外地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承租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实行《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必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未取得《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第五条出租人应当持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一)房地产管理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二)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房主的居民身份证;房主的居
    2023-04-22
    237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精神,为使本市对区、县的财政管理体制与中央对本市的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充分调动区、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发挥区、县政府统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市政府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全市18个区、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一、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一)市对区、县“按新税制征税,按老体制算帐”,以保障区、县原体制的既得利益。(二)税制改革后,各区、县的分成比例重新换算。(三)为了充分调动区、县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把各区、县上交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增量部分,作为对区、县返还的挂钩依据,实行“多超多返,少超少返,短收抵扣”。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形式根据1993年区、县实际分成收入情况,确定以下三种形式:(一)营业税比例上解形式。适用于
    2023-06-07
    418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市人才服务中心:为适应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贯彻执行社会保障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的规定,加强对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现就本市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经办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本市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经办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由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单位和个人缴纳,为保证参加保险人员退休、退职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管好用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保证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各经办单位必须提高认识,加强管理,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和合理有效使用。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组成部分,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其财务管理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规范财务行为,进行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以前,
    2023-06-05
    123人看过
  •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如何办理
    去北京居住地所在的街道计生办或是乡镇计生办办理。生育保险需要的材料有:1、原籍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办理)2、准生证3、双方身份证4、双方结婚证5、社保卡或临时卡6、女方户口本7、暂住证(到现居住地所在辖区派出所办理)8、夫妻双方单位开具的婚育证明各个街道可能稍有区别,具体请咨询街道计生办。生育服务证怎么办理1、《生育登记服务表》一式2份,填写意见,经办人签字。2、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1份。办理二孩生育证,另需提供第一个孩子户口页复印件1份。2、上述材料准备好后,至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社区进行办理。
    2023-08-10
    139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已被修正]
    现发布《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为维护本市房屋买卖的正常秩序,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一、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公有房屋、私有房屋的买卖,除本市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定管理。二、本规定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的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的交换、以房屋作价投资、以自有房屋作价与他人合作扩建、改建房屋等。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买卖管理的主要机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买卖的管理工作。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设立房地产交易所,负责房屋买卖的审查和登记过户等项工作。四、出卖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房屋开发经营企业出卖商品房,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出卖房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出卖国家或单位以各种形式补贴购
    2023-06-10
    471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更多>

    #计划生育
    相关咨询
    •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08
      可以参考一下《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五条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第7条主要内容有哪些容有哪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05
      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基本情况、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布。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附修正本第二十九条有什么新规定条有什么新规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1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政策、法规的执行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 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条例有哪些规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12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经信访人同意,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 北京市外地人可以在北京办理离婚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03
      具体要看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如果被告在北京已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可以在北京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被诉,积极应诉答辩。离婚纠纷,涉及离与不离的问题、子女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共同债务负担问题、过错赔偿问题等。注意收集保全好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