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是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第二、三项是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第四项是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第五项是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与知识产权权利瑕疵担保有关的侵权之诉中的若干实务问题
(一)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审判实务中,买受人(受让人、被许可人、定作人、承揽人)在被权利人起诉以后,为了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往往会向法院申请追加出卖人(出让人、许可人、承揽人、定作人)作为案件的被告或者第三人,例如案例四中出现的情况。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将出卖人(出让人、许可人、定作人、承揽人)追加为被告或第三人,如果出卖人(出让人、许可人、定作人、承揽人)确有侵权行为,可以直接判决其承担责任。
(二)如何确定对知识产权权利瑕疵的审查义务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对善意的销售者、使用者、制作者等主体因为不知知识产权权利瑕疵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在能说明合法来源或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免除其赔偿责任。例如《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以外,其他主体,例如知识产权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仍然会因为知识产权权利瑕疵而受到权利人的指控,受让人、被许可人通常会以知识产权来源于转让人、许可人,受让人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作为抗辩理由,例如案例二、四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受让人究竟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笔者认为,主要的判断标准在于确定受让人对知识产权权利瑕疵的审查义务。确定受让人的审查义务需要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作一个综合平衡。一方面,如果对受让人的审查义务要求过高,则会大大加重受让人的负担,不利于整个社会交易的活跃。另一方面,如果对受让人的审查义务要求过低,则不利于增强买受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提高其对知识产权来源进行审查的意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也是不利的。笔者认为,要确定受让人的审查义务和法律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受让人、被许可人明知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主观上存在故意,必须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受让人出于故意,实施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例如案例一中,买受人在接到法院传票的情况下,依然购买侵权产品,其侵权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因此,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2.受让人、被许可人应当知道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而未能知道,没有尽到适当的审查义务,存在过失,亦必须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受让或者被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主体一般都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主体,作为商业活动主体,受让人的审查义务应该高于一般侵权行为中侵权人的注意义务,必须达到一个商业活动主体在经营活动中通常应尽的谨慎、细致的程度。例如,受让人应该要求出让人提供知识产权权利来源的证明,或者自己主动委托有关机构对该权利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检索。如果受让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尽了适当的审查义务,则应认定其存在过失,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案例二中,受让人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抗辩说涉案作品来源于北京鸿讯信息咨询公司,鸿讯公司在采购协议书中称拥有其所提供信息的版权,但是受让人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涉案版权进行相关的审查工作,因此,受让人没有尽到适当的审查义务,必须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3.买受人已经尽到适当的审查义务,不存在过失,则不必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仅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例如,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提供知识产权权利来源的证明,或者自己主动委托有关部门对涉案货物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检索,这可以视为买受人已经尽了适当的审查义务。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等特点,著作权实行的又是自愿登记原则,要完全审查清楚知识产权权利来源是否合法,有时候是非常困难的。法院在审判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买受人是否已经尽了相应的审查义务。
审判实践中,有大量权利人诉OEM代工企业侵权的案件,此类案件亦涉及到加工承揽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权利瑕疵的审查义务问题。实务中,只要加工企业生产侵权产品行为被确定,加工企业一般都要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对加工企业审查义务要求过高,可以参照前文所述的思路对加工企业的过错进行具体的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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