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青春损失费并非一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该名词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均未出现过。该名词之所以为广大群众知悉,是因为在近年来的司法实务过程中,常常为报刊、杂志所报道。
同居关系可以索要青春损失费吗?
“青春损失费”根本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词汇。在我们的法律中找不到相关法规。此外,这种情况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在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换句话说,当双方分手时,同居关系自行解除,一方无权要求另一方提供物质或精神损害赔偿。
事实上的婚姻和同居关系有什么区别
1.两者的构成不同。根据各自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目前的审判中,事实婚姻的发生、认可是受到特定的时间,特定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同居关系的构成相对来说限制较少。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认为是事实婚姻,具体处理时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婚姻,并以与合法登记的婚姻关系相同的方式对待。如果确定是同居关系,那么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将不受法律保护。
3.适用程序和相关规定不同。涉及事实婚姻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必须先依法调解,调解,撤回案件,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并予以调解或者裁定;不同的是离婚可以解决或离婚可以给予,同居关系是不同的。法院只接受配偶与他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且在接受此类纠纷后,不能进行调解并取消调解。当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或要求解散同居关系时,法院不接受双方没有配偶的男女同居关系。此外,如果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属于事实婚姻,即使当事人没有重新提交婚姻登记,人民法院也必须承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并仍然按照法律规定、有效的婚姻案件进行受理。如果双方都属于没有配偶的同居关系,当事人如果想要保护他们的生活条件受到法律保护,则必须重新进行婚姻登记。同时,在身份关系中,共同生活中获得的财产认定,所生孩子是否为婚生子女,是否能够以配偶的身份享有继承权等,也将让两者面对不同的处理效果。
同居和事实婚姻之间的区别在于,事实婚姻是一种法律认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婚姻,并且是合法登记的。同居关系则是不同的,如果法院受理此案也是受理已婚配偶与其他人之间的同居关系,然后进行调节,如果无法调节,可以直接解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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