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参与国际担保代理业务之相关当事人为:
供应商:为所提供之货物或服务开具发票之当事人,其应收账款已被出口保理公司归类为保理业务。业务人员:负责支付因提供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的一方类似意图
进口保理:同意收取供应商发票所代表的应收账款并转移至出口保理的一方。根据这一惯例,进口保理必须支付转让给他的应收账款,并承担信用风险。第2条(1)如果双方在申请仲裁时都是国际保理联合会的成员,出口保理和进口保理之间所有与国际保理业务有关的争议应按照国际保理联合会的仲裁规则解决(2)如果申请仲裁时只有一方是国际保理联合会的成员,但对方没有异议,,所有争议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解决。
(3)裁决将是终局的,具有约束力。
第3条出口代理行同意尽最大努力确保供应商协助实施本业务实践规则。
第4条本规则涵盖的业务范围为:仅限于与出口保理代理签订协议的供应商向债务人赊销货物或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所在国应有进口保理代理提供保理服务。以信用证、付款交单或任何现金交易为基础的销售将被排除在外。
第5条如果出口代理行和进口代理行之间的书面协议与本规则的规定之间存在任何冲突、不一致或超出范围,将以其为准,并替换任何不同或相反的条件,与本规则相关的条款或规定,但在所有其他方面,它仍应服从并作为本规则的一部分进行讨论
信用风险承担
第6条批准申请中包含的信息使进口保理能够评估信用风险,可能涉及单一交易或当前交易限额。进口商必须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毫不迟延地将其决定通知出口商
如果进口商无法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决定,他必须在该期限内尽快通知出口商,并进一步说明作出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作出决定的时间。第7条转入进口保理行的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取决于其对应收账款的批准。每次批准均应通过电报或电话通知(任何形式应随后以书面形式确认)或电传或信函,除非另有约定,批准将(在批准的限额内)适用于债务人所欠的以下应收账款:
A。保理在批准日期记录的应收账款。批准申请日当天或之后销售商品产生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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