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被免职后应当转让其股份,法院应当承认退市条款的效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03:50 270 人看过

2005年10月,江苏省镇江市某化工集团公司管理层和中层干部共同投资成立了投资有限公司,是该化工集团的股东。化工集团分公司经理刘文斌于2005年11月15日以投资公司注册股东谢永超的名义出资14万元,根据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股东在退休前被免去化工集团中层干部职务时,必须将其股权转让给化工集团主营业务人员,五年内的转让价格为出资额加同期同一银行存款利息。2006年8月,化工集团解除了刘文彬的分公司经理职务。化工集团董事长赵玉强当即要求刘文彬将股权转让给自己。但刘文彬拒绝,赵玉强将刘文彬告上法庭。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有限公司具有人与人合作、亲近的特点。为了公司的发展和安全,自然对公司股东有特殊的要求。退市条款的出现满足了这一需要。在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法律并不否认退市条款的效力。设立投资公司的主要目的是成为化工集团的投资者,顺利实现化工集团的增资扩股。在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明确,投资公司股东仅为化工集团管理层和中层干部,并进一步约定:“股东在化工集团中层干部退休前被免职时,必须将其股权转让给化工集团主要经营者。”。本协议符合有限公司人际合作、亲密的特点,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至于投资公司的内部股东,刘文斌已签署投资协议,实际出资到位。他是第三方投资公司的股东。刘文斌依照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的退市条款是合法有效的。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文斌将公司股权转让给赵玉强;赵玉强在受让上述股权的同时,向刘文彬支付了14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公司应当在上述股权转让后三日内,对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作出相应的变更;第三方谢永超协助上述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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