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与联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7 09:34:36 232 人看过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在于:1、民事诉讼是民事案件的诉讼,刑事诉讼是刑事案件的诉讼;2、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包括检察机关的,有国家司法机关的参与;3、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在于控方的,也就是由检察院的公诉人进行举证的。

一、刑事诉讼谁提起

刑事诉讼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类别,两种诉讼提起的主体不同:公诉案件的原告是国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因而被称为“公诉”,被害人个人不得提起。公诉案件中有时也有被害人的参与,但是被害人提起的诉讼不是刑事诉讼,而是附带民事诉讼,其性质仍然是民事,因此,刑事案件一旦被公安机关立案,被害人就无权要求撤销,只是如果嫌疑人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从轻处罚,所以嫌疑人或家属不能把希望完全寄托在被害人处,被害人的谅解不会让自己直接得到撤案和无罪的结果,而应当将重点放在刑事诉讼的辩护中。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二、工伤争议的举证责任谁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工伤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法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又不认为是工伤的,即当出现了工伤争议后,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举措,对于受伤的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

相对于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的正置,这是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其简要的表述为:“谁主张,谁举证”。将其引伸到工伤认定当中,凡当事人提出工伤认定请求,应就这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凡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事主张的,在工伤保险机构调查取证无果的情况下,就要由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适用于工伤认定,不仅包括举证责任的倒置,还应包括举证责任的正置、举证责任的转移和免证等。

工伤认定不能简单地与刑事诉讼中的情况相比较,不能引用“有罪推定”或“无罪推定”的理论,即不能简单地说“不能证明不是工伤,即就是工伤”。面对繁杂的伤害情况,如不加区别是只采用举证责任的倒置,那么有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后果。

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特定情况下人身伤害的补偿,与侵权行为制度的发展演变有密切的关系。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但法律在不同场合表述又有所不同。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1)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

(2)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3)被害人受到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因被告人对其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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