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民被冤奸淫幼女坐牢6年真凶终自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14:41:20 203 人看过

南省郑州监狱近日传出一条新闻——发生在6年前的一桩奸淫幼女案,疑犯被判处

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入狱后天天喊冤,申诉不断。服刑期间,他意外遇见了在同一监狱服刑的同村老乡,这个老乡在交待漏罪活动中向监狱交了一份自首材料,交待自己在6年前犯下一起奸淫幼女罪,作案后逃离现场,一个当年19岁的同村男青年成了他的替罪羊。

一时间王某某成了奸淫幼女罪犯

1999年6月15日凌晨,河南省禹州市花石乡蜂王湾村村民王某某家发生了奸淫幼女案。因为被奸淫的幼女一句含糊其辞的话,幼女的堂叔王某某被公安民警带到了花石派出所。

王某某事后回忆,在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折磨和威逼利诱下他违心地做了有罪的口供。在检察机关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判阶段,他都多次申辩自己在公安阶段的供述是因为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和受害人家属诱供所致,并要求调查核实,但没有被采信。

王某某的辩护人为王某某作无罪辩护。但是,禹州市人民法院还是以奸淫幼女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庭审结束后,法官没有让王某某看庭审笔录,王某某也没有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便被法警带出了法庭,这样的判决结果是他意料之中的事。当他想到在公安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遭受的非人待遇,又想到了在法庭上受到的斥责和冷遇,为尽快离开看守所,他放弃了上诉。1999年12月15日他被送到了郑州监狱服刑。

一次次申诉引起了狱方和法援中心的注意

王某某入监后即向监狱干警陈述了自己受冤的经过,明确提出申诉的请求,他几乎把所有劳动之余的时间全部用在了给有关部门书写申诉材料上,一次次上交、寄出,一次次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2003年10月10日,郑州监狱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为在押服刑罪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帮助。王某某入狱几年来一直不停地申诉,引起了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张军杰、申改红的注意。他们对王某某的申诉理由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认为此案疑点颇多,在征得监狱领导同意后,于2003年12月18日到禹州市法院查阅案卷,到花石乡派出所查阅有关材料,并到花石乡、文殊乡等地走访了王某某的父母、兄嫂和受害人及其父亲王某某。在走访调查过程中,两位律师意外发现一个重要线索,与王某某同村的男青年王雪山因犯强奸幼女负案在逃,正在网上通缉。经查王雪山的犯罪手段、选择环境、侵害对象与王某某案极为相似。

两位律师返回后如实向监狱领导做了汇报,并写了《王某某申诉案调查情况概要分析》,认为王某某冤狱可能性极大。那年春节前夕,两位律师再次赶赴禹州市调查取证,他们到禹州市气象局调取了案发当时的气象资料,又到案发地点对现场的地理环境进行勘察拍照,并按王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对其逃跑及逃跑后相关活动的时间进行模拟试验。掌握了翔实的第一手材料后,张军杰律师执笔起草了《刑事申诉状》和《郑州监狱公职律师意见书》,并于2004年1月29日以郑州监狱的名义,向禹州市法院寄出了申诉材料,提请对本案进行再审。

在半年多的漫长等待期间,张军杰律师和监狱刑罚科长许道强主动与禹州市法院多次电话联系,直到2004年9月3日,王某某的家人才从禹州市法院领回了2004年7月22日作出的[2004]禹刑监通字第2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通知书称,你对本案提出再审期间,提供证据,经审查,均不对抗原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你主张公安机关人员在对该案侦查期间有刑讯逼供行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通知维持原判,驳回你的申诉。

张军杰、申改红敏锐地注意到了《驳回申诉通知书》有意回避了申诉材料中提出的一些重要观点和一些关健性证据的惟一性和真实性,有意回避这些观点和证据,恰恰说明这些观点和证据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张军杰律师将申诉材料、原始卷宗送给河南省监狱管理局资深律师、河南省第一位公职律师张丽珠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刑事申诉状》、《公职律师意见书》和证据材料,依照法定程序,于2004年11月29日送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某奸淫幼女案再次提起申诉。

老乡见面引出漏罪一桩

就在张军杰律师紧锣密鼓再次提起申诉时,他得到了一个重要消息,曾因犯强奸幼女畏罪潜逃的王雪山被新密市警方缉拿归案,被禹州市法院判处6年有期徒刑,于2004年8月5日被送往郑州监狱服刑。

王某某和王雪山同村,且年龄相差不大,平时都认识,虽然同在郑州监狱服刑,因不在一个监区,根本就没有机会见面。但事有碰巧,2005年春节,监狱给在押人员改善生活包饺子,在往厨房送生饺子途中,二人相遇了。王雪山首先问:你是不是禹州市蜂王湾村的王某某?王某某在狱中服刑,与外界隔绝了近6年,对王雪山的印象已模糊不清,他低声说:不是,你认错人了。王雪山又靠近一步说:听说他强奸了他的堂侄女,听说这事不是他干的。王某某不知对方来意,快步离开了。这一番对话传到张军杰的耳中,并引起了他的注意,他立即向监狱领导做了汇报。

2005年5月2日,监狱方面提审了王雪山。

王雪山被提审后心神不定,千方百计打听想知道监区监狱干警指的是哪方面的漏罪。通过二监区于东亮副监区长和分监区长范向东相继给王雪山做思想工作,2005年5月5日,王雪山写出了《自首材料》,承认发生在6年前的王某某之女小菲被强奸一案是自己所为。经核对王某某案卷,王雪山供认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具体情节和相关证据完全吻合。王雪山在《自首材料》中还写道:听说那个男孩被抓走判刑,我心里感到很内疚,很对不起人家。那罪恶的一幕始终在我的脑海里散不去,痛苦一天天折磨着我,使我无法像正常人一样生活

这一情况的出现,使王某某申诉案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再审程序正式启动

2005年5月8日上午,在郑州监狱副监狱长詹贵超的安排下,张军杰、申改红律师和二监区刑罚执行干事范永毅再次提审王雪山,固定证据。下午狱侦科提审王雪山。

5月8日,郑州监狱决定成立王某某冤案处理领导小组,监狱长禹小明任组长,政委张海宁、副监狱长詹贵超任副组长,工作机器开始高速运转。

6月1日,王某某收到了禹州市法院于5月25日作出的《再审立案决定书》,决定书说,经院长指令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王某某并不感到乐观,在长达6年的申诉中,禹州市法院始终认定自己就是奸淫幼女的真凶,只是真凶王雪山出现后才使他们改变了看法,再由他们再审仍是前途未卜。所以,在7月1日他向禹州市法院和许昌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再审管辖异议书》,称禹州法院作为本案的终审法院,曾于2004年7月22日以[2004]禹刑监通字第2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本人的申诉,根据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禹州法院对此案已无管辖权,应由其上级法院,即许昌市中级法院再审此案。

2005年7月18日,许昌市中级法院以电话的形式通知:异议不成立。

王某某奸淫幼女案再审的结果如何、由此案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该怎样解决尚是个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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