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显失公平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4 09:51:41 80 人看过

对于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应坚持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统一。除了须有不公平的交易结果,即合同内容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客观上,须双方订约地位不平等,一方处于优势地位而对方处于窘境,完全没有同对方讨价还价的余地,或是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

主观上,一方必须是故意利用对方所处的不利境地,即行为人必须知道对方所处的境地、知道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并有意识的加以利用。

单纯在交易结果上超出市价、平均利润、平均差价的一定倍数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因为显失公平旨在校正合同自由造成的不公平,并不在于干预当事人通过合同调节自我利益的得失。只要订约过程是公平的,法律应重在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而不在于直接为当事人订立公平合理的合同。单有交易结果的不对等,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片面地追求交易结果的公平,无疑会破坏交易规则,使价格机制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一、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具体内容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2、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3、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4、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发地点。

5、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6、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7、验收方法。

8、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9、乙方的违约责任。

10、甲方的违约责任。

1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2、合同生效时间

二、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有哪些

(一)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依据: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

(1)买卖合同、订(定)货单;

(2)邀约、承诺、数据电文;

(3)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

(4)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者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

(2)货款收支凭证;

(3)拖欠货款的证据;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以及相应凭证。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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