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致使其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损失的,应当作出以下说明:,第二条因企业自主重组发生的纠纷,由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赔偿的,由人民法院受理,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取得营业执照继续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五条用人单位继续无照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借用他人营业执照以联营方式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第六条当事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人列为当事人,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中遗漏了必须参加仲裁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依法将遗漏的当事人增加为诉讼当事人,第七条用人单位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被录用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一并处理,第八条企业的无薪留职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人员、待业下岗人员,劳动者因与新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停产停业、休长假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他应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加班的证据,而用人单位不提供,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达成的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补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危险的,视为有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
前款约定被严重误解或者明显不公平,当事人要求撤销的,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提起诉讼的承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仲裁的案件除下列原因外:
(1)移交管辖权(2)被送达或延迟
(3)等待另一诉讼结果和伤残评估结论
(4)等待劳动人事纠纷的审理仲裁委员会
(5)提起鉴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
(6)其他正当理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根据《调解与仲裁法》第47条第(1)项的规定,劳动者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受理仲裁申请的其他证明,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如果仲裁裁决涉及多个项目,且每个项目中确定的金额不超过当地每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金额,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包括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受理的,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驳回诉讼或者劳动者撤回诉讼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和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第十七条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决为终局裁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监督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终止监督程序后,劳动者因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后,劳动者根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应裁定暂停执行
如果雇主撤回其撤销最终裁决的申请或其申请被驳回,人民法院应命令恢复执行。如果仲裁裁决被撤销,业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后,人民法院应裁定终止执行,如果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对不执行提出抗辩,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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