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是否有权获取案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11:43:54 216 人看过

被害人不能阅卷,只有检察官和辩护人才能阅卷。被告人可以要求查阅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被害人只能要求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这些证据大多是受害人自己提供的。所以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几乎没有阅卷的可能。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死刑复核程序中,能否为被害人留一席之地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案件审查起诉程序和一审,二审的过程中,被害人的参与权是基本能够得到保障的。但是在案件二审结束之后,被害人参与诉讼的使命也就此终结。绝大部分的被害人不知道案件是否进入了死刑复核程序,何时进入该程序以及该程序作出了怎样的裁定。有的被害人甚至不知道犯罪分子是否被执行了死刑以及何时执行了死刑。似乎从死刑复核程序开始,犯罪分子的生与死就与被害人再也没有任何关系了。无论被告人被裁定执行了死刑还是被发回重审或是被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都没有任何部门告知被害人案件的进展情况。

可见,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长期忽视了被害人参与诉讼的主观愿望,也间接地侵害了被害人的权利。所以,我们应当在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造和完善中,赋予被害人适当的参与权。这些权利主要表现在:

第一,赋予被害人参与权的具体制度设计

众所周知,赋予被害人程序参与权是保障被害人其它诉讼权利的前提。如果被害人无法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中,则其相应的其它权利更是无从谈起。被害人的广义的参与权包括赋予被害人知悉案件进程的权利,得到合理解释的权利,对程序性违法行为的质疑权和依法提出建议的权利。

第二,对上述被害人权利设计的补充说明

首先,法律应对可以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范围作出严格的限制。

其次,被害人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如此而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应当可以告慰死者了。这是在保障诉讼程序正义的同时,为无情的法律注入了有情的人文关怀。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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