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票据制度均对票据权利的取得作了一定的限制。英国和美国票据制度认为,只有“正当持票人”才享有票据权利,否则纵然其手执票据也不享有票据权利。大陆法系国家票据制度认为,因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上的权利随票据而转移。原则上,持有票据的即可享有票据上的权利。然而,绝对地遵循这一规则,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交易安全也因此受到损害。因此,各国法律又规定,票据转让过程中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不享有票据权利。综观各国的票据立法,票据权利的取得均不得有恶意和重大过失。我国《票据法》亦然。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这里所称“恶意取得票据”,是指以有悖诚信原则方式而取得票据,或明知前手无实质上的票据权利,仍从其手中取得票据。所谓“重大过失”,是指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尽交易上最低限度的注意。
基于票据权利的外观性,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他在取得票据的过程中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各国票据法一般都对持票人作善意及无过失之推定。我国票据法虽然无善意推定之明文规定,但从票据的外观性及维护安全、鼓励交易的商事规则而言,对持票人作上述规定是不言自明的道理。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之规定,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持票合法性负责举证。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规定只适用于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当时。票据已经取得后才知道票据的出让人无实质上的票据权利或票据权利有瑕疵,该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
二、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不享有票据权利或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该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这两条规定虽然都是对无对价取得票据权利的限制,但适用范围不同。前条适用于“赠与、继承、税收”以外的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情形,后条适用于因“赠与、继承、税收”而取得票据的情形。两条规定的效力也不同。前条限制的后果是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后条限制的后果是持票人无优于前手的权利。此处所谓“无优于前手的权利”是指持票人的地位不高于前手,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可能因前手的权利瑕疵而受影响的情形。具体说,倘若持票人的前手的票据权利无瑕疵,则持票人的权利亦无瑕疵,此时持票人虽然无对价取得票据,仍享有其前手原本享有的权利;倘若持票人前手的权利有瑕疵,则持票人的权利也有瑕疵,此时,持票人虽然可以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但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倘若持票人的前手根本无实质上的票据权利,则持票人也无票据权利。
给付对价,包括已经实施的对价给付行为和按照双方约定应当给付的对价。比如,票据债务人甲交付票据一张给持票人乙用以购买乙的产品,按双方约定,甲有先为付款义务,当付款日届至时,尽管乙尚未向甲交付合同约定的产品,但甲仍不能以无对价为由进行抗辩。
各国票据制度一般都推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已支付了对价。《英国票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每一个在汇票上签名的当事人,在表面上被认为是取得对价的当事人。”我国《票据法》虽然无对价推定的明文规定,但按照《票据法》的一般原理,持票人在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票据为对价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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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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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虽然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2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则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以欺诈的手段取得票据。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签发或转让票据。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①欺诈方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即欺诈方在主观上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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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善意取得票据的人拥有哪些权利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15票据权利可以善意取得,但必须具备下列要件: 1、受让人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2、受让人是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3、受让人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4、必须是给付相当代价取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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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31.持票人是就票据受款人,受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票据权的合法性提出疑义。2.凡是通过连续背书而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记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3.凡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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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据的权利限制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14由于空白票据的某些记载事项欠缺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票据权利的行使要受到限制。 (一)补充权行使前空白票据不得使用。 (二)在所获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三)权利行使受恶意抗辩制约。 (四)补充记载后,空白票据因空白停止而成为记载完全的票据,并被视为从未有过任何缺陷的票据,成为了完全票据,自然具有票据的流通性,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风险提示: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依照票据的记载事项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