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条款无效的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1-24 06:10:37 301 人看过

一、保密条款无效的情形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在签订保密协议之后,工作单位应当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如果在停止了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没有按时给予劳动者补偿金的,该保密协议条款失效。同时在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保密的期限,当保密期限到达时,该保密协议失效。

二、保密条款期限

许多企业认为员工在任职期间对企业有保密义务,而员工离职之后,便不再负有保密义务,实际上这些认识是不全面的。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都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

员工在离职之后,若擅自公开或使用,则构成侵权,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离职之后,员工一般不负有保密义务。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至3年,这样的约定会给员工造成误解即离职后过了2至3年后即可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了,这样的约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业应区别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无限期期间;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三、保密条款违约责任

(一)民事责任。只要保密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不论员工的违约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而赔偿金则建立在实际损失基础上,如果保密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而员工的违约行为又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用人单位就不能要求员工支付赔偿金。

(二)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工商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或销毁。

(三)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如有以下行为,并且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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