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地的概念和特征是怎样的?
犯罪地的概念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特征∶
(1)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2)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3)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二、犯罪既遂就是犯罪吗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何谓犯罪既遂,在学理和判解上一般有三种观点,一是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二是目的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三是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
未遂和中止的区别:关键一点就是,犯罪的停止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还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自愿的则成立犯罪中止。所说的“犯罪终止”应该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吧。此处的终止应理解为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离“法定的既遂结果出现”还有一段距离。如果出现“法定的既遂结果”,则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出现“法定的既遂结果”,则构成犯罪未遂;若犯罪分子自动并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则构成犯罪中止。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地一般是发生犯罪的行为的地方,需要具体的案件进行相应的认定,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犯罪的停止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还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n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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