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在本案中的适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6:54:36 135 人看过

摘要: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制度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项重大的立法创新。其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权益,有效保障交易安全。同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也可以对一人公司股东发挥特殊的监督作用

2006年1月18日,京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工商局登记材料显示,景盛公司是天盛公司出资410万元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天盛公司是景盛公司的唯一股东。同年4月、7月,京盛公司与明阳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淀粉销售合同,其中明阳公司向京盛公司供应淀粉180吨,总货款64.3万元。合同签订后,明阳公司按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景盛公司在收到淀粉后还向明阳公司支付了20万元。2007年6月19日,明阳公司起诉景盛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要求景盛公司支付淀粉44.3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天盛公司与景盛公司财产混淆为由,要求天盛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天盛公司应诉后认为,景盛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天盛公司仅为景盛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在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天生公司已履行出资义务,对景盛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争议焦点:天盛公司是否应当对景盛公司所欠淀粉款和逾期未付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审判: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投资设立的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对所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景盛公司是由天盛公司单独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天盛公司提供的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只能证明天盛公司在景盛公司成立时已完成出资,但不能证明其出资全部用于景盛公司的经营,即:,不能证明天盛公司和景盛公司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因此,天生公司对景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天生公司对景盛公司欠明阳公司的44.3万元淀粉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天盛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终审判决意见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只要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纠纷的对方当事人提出否认法人资格的主张,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独立于公司财产承担绝对的举证责任。只要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就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天盛公司未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其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景盛公司的财产。天生公司对景盛公司欠明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制度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立法创新。其中,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权益,有效保障交易安全。同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一人公司股东监督方面也可以发挥特殊作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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